不動產買賣契約,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先」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付款期程拉比較長。 可否在契約中增加約定:如任一方提前解除,已取得所有權的買方需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賣方;而賣方返還部分價金(如:超過依使用期間折合租金的部分)。 這樣的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強化其法律效力? 土地兩次移轉登記會產生的稅務有哪些?第二次移轉登記定位如何?應該不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