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向債權人借錢前脫產,將其財產全部轉至配偶及其子女之名下,但債權人於借款前並不知其名下已無財產,基於信任借款。後債務人不給付借款,法院強制執行後無財產可查收,請問此等情況可主張詐害債權而行使民法244條之債權人的撤銷權嗎? 另外,同法245條前段撤銷權之除斥期,是指只須知悉原因使得計算,還是必須知道可以基於此原因行使撤銷權才開始計算?
借錢給別人後最擔心的事情之一,就是對方把名下財產全部移轉出去,而自己沒辦法把錢要回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民法第244條規定了債權人(也就是俗稱的債主)的撤銷權[1],也就是當債務人脫產的時候,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債務人把財產移轉出去的行為。以下分別針對提問所詢回應:
延伸閱讀: 王綱(2021),《債務人脫產我該怎麼辦?淺談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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