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秘密保持命令?公司如何聲請以避免營業秘密曝光?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陳芝寰(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3-04-21 ‧ 最後更新:2023-05-05

案例

A公司開發出的新世代通訊晶片相當獨特優異,並且在市場上相當受到歡迎,因此A公司把它當成是營業秘密在公司內部嚴加保護。沒想到,竟然有B公司請商業間諜偷偷取得了A的通訊晶片部分技術。A公司想要告B公司侵害了它的營業秘密,但A公司同時也擔心,如果透過法院解決這個問題的話,會不會反而更加曝光了自己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呢?

本文
圖1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資料來源:黃蓮瑛、陳芝寰 / 繪圖:Yen
圖1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
資料來源:黃蓮瑛、陳芝寰 / 繪圖:Yen

一、什麼是秘密保持命令?(見圖1)

秘密保持命令(也有簡稱「秘保令」)是由法院作成的一種裁定,要求特定的人對訴訟中會接觸到的營業秘密承擔保密的責任[1]

(一)誰可以聲請?

需要由營業秘密的持有人向法院聲請。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

如果書狀中的內容跟證據等相關的訴訟資料,確實含有營業秘密持有人的營業秘密,為了避免營業秘密因為訴訟程序被公開、揭露,或被用在這個訴訟以外的地方,所以有必要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用以限制在訴訟中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的相關人公開或使用,甚至外洩這個營業秘密。

(三)聲請時要說明什麼?

聲請時,需要在書狀中說明自己擁有的營業秘密在訴訟中的狀態,以及在訴訟中什麼樣的情況下可能會被揭露,進而可能會妨害到自身的事業活動,所以需要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及所需要核發限制的對象是誰[2]

(四)哪些人可能會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法院可以依照營業秘密持有人的聲請,決定對哪一些特定的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這些特定的人可能是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的他方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訴訟關係人[3]

二、秘密保持命令的目的

營業秘密持有人通常除了不希望讓別人看到他自身所有營業秘密的相關資料外,也不希望他人可能在知悉相關營業秘密後,進而又向更多人曝光他所有的營業秘密相關內容,進而造成自身的營業秘密外洩,更可能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及不當的商業競爭等無法挽回的後果;然而,被指控侵害營業秘密的另一方訴訟當事人,包含他自己之外,他可能還需要其他人來參與及幫忙這個訴訟,例如他可能需要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技術專家以及相關證人來幫助他了解訴訟資料和回應書狀及法官詢問的內容,這時候所有參加這個訴訟程序的人都有可能會接觸到,或需要知道這個營業秘密有關的內容。

所以,因為有了上開隱憂,營業秘密所有人才會需要向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在法院核發了秘密保持命令之後,因為相關受秘密保持命令限制的人均有保密責任,而且違反的人還會有刑事責任及處罰,也因為這樣,營業秘密所有人才願意充分在訴訟中提出與營業秘密有關的資料,讓這個訴訟不至於因為有所顧慮而導致程序上的拖延或延滯。如此一來,可以達到平衡雙方在訴訟對立面上權益的衝突,並兼顧促進訴訟及保護營業秘密的目的[4]

三、秘密保持命令的效果

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人需要承擔保密責任。承擔保密責任的人,不能把案件內的營業秘密用在訴訟以外的地方,也不能向其他人公開或外洩這個營業秘密以及相關的資料[5]。如果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會受到刑事處罰,最高會有3年有期徒刑和100萬元罰金[6]

四、結論

A公司向法院主張B侵害它的營業秘密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對B以及B的代理人、輔佐人等相關參與訴訟流程的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命令他們承擔對訴訟的書狀內容跟證據資料等關於營業秘密部分的保密責任,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A公司的營業秘密因為訴訟被曝光,或是有揭露而外洩的可能了。

註腳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全文已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但同年8月30日才施行,本文刊登時雖尚未施行,惟仍先依照新法內容說明。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7條:「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3.   例如法院也可能對訴訟代理人和專家證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下舉例2個判決分別加以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秘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聲請人甲○○公司前曾就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甲○○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甲○○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聲請對本案訴訟相關相對人(包括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審理後,以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准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卷宗核閱無訛。而本案訴訟中被告乙○○、丙○○另選任辯護人丁○○律師,有到庭、閱卷接觸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之須要。依上開規定,並為兼顧聲請人甲○○公司之權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自有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所指聲請人甲○○公司之營業秘密,對該裁定未拘束之選任辯護人丁○○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聲請人甲○○公司上揭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秘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查本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事件,本院前依原告之聲請,就原告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損害賠償所提出原證100號甲○○會計師『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就系爭營業秘密之研發成本調查,所參考之乙○○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表、各部門組織變動情形分析、研發加工部門及研發自動化部門工作統計分析、研發部門費用統計分析等乙○○公司內部且未經公開之資訊,及相關證人就前開資訊於本院所為之證述等,對被告丙○○、丁○○、戊○○、己○○、庚○○、被告訴訟代理人辛○○律師、壬○○律師、癸○○律師、子○○律師、丑○○律師,被告輔佐人寅○○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106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嗣原告又提出原證103號甲○○會計師『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就原告系爭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潛在損害予以估算,被告主張上開原證100、103『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涉及會計專業,有請會計師協助提出答辯之必要,並陳報覓得卯○○會計師協助及其年籍資料(見106年7月18日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有關損害賠償計算之資料及相關證人之證述等資訊,為原告之營業秘密,如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且相對人卯○○會計師於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知悉其內容,故認為有對相對人卯○○會計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又除了本件主文列舉之訴訟資料之外,其餘與甲○○會計師作成原證100號、原證103號『鑑識會計調查服務報告書』有關之原告乙○○公司內部未經公開之資訊,亦屬本件秘密保持命令所涵蓋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4.   智慧財產法院(2021),《智慧財產案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說明》。
  5.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4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6.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第1項:「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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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陳芝寰(2022),《什麼是「工商秘密」?怎麼判斷哪些公司情報不能洩漏呢?工商秘密跟營業秘密有什麼不同?》。

匿名(2022),《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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