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開發出的新世代通訊晶片相當獨特優異,並且在市場上相當受到歡迎,因此A公司把它當成是營業秘密在公司內部嚴加保護。沒想到,竟然有B公司請商業間諜偷偷取得了A的通訊晶片部分技術。A公司想要告B公司侵害了它的營業秘密,但A公司同時也擔心,如果透過法院解決這個問題的話,會不會反而更加曝光了自己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呢?
秘密保持命令(也有簡稱「秘保令」)是由法院作成的一種裁定,要求特定的人對訴訟中會接觸到的營業秘密承擔保密的責任[1]。
需要由營業秘密的持有人向法院聲請。
如果書狀中的內容跟證據等相關的訴訟資料,確實含有營業秘密持有人的營業秘密,為了避免營業秘密因為訴訟程序被公開、揭露,或被用在這個訴訟以外的地方,所以有必要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用以限制在訴訟中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的相關人公開或使用,甚至外洩這個營業秘密。
聲請時,需要在書狀中說明自己擁有的營業秘密在訴訟中的狀態,以及在訴訟中什麼樣的情況下可能會被揭露,進而可能會妨害到自身的事業活動,所以需要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及所需要核發限制的對象是誰[2]。
法院可以依照營業秘密持有人的聲請,決定對哪一些特定的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這些特定的人可能是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的他方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訴訟關係人[3]。
營業秘密持有人通常除了不希望讓別人看到他自身所有營業秘密的相關資料外,也不希望他人可能在知悉相關營業秘密後,進而又向更多人曝光他所有的營業秘密相關內容,進而造成自身的營業秘密外洩,更可能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及不當的商業競爭等無法挽回的後果;然而,被指控侵害營業秘密的另一方訴訟當事人,包含他自己之外,他可能還需要其他人來參與及幫忙這個訴訟,例如他可能需要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技術專家以及相關證人來幫助他了解訴訟資料和回應書狀及法官詢問的內容,這時候所有參加這個訴訟程序的人都有可能會接觸到,或需要知道這個營業秘密有關的內容。
所以,因為有了上開隱憂,營業秘密所有人才會需要向法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在法院核發了秘密保持命令之後,因為相關受秘密保持命令限制的人均有保密責任,而且違反的人還會有刑事責任及處罰,也因為這樣,營業秘密所有人才願意充分在訴訟中提出與營業秘密有關的資料,讓這個訴訟不至於因為有所顧慮而導致程序上的拖延或延滯。如此一來,可以達到平衡雙方在訴訟對立面上權益的衝突,並兼顧促進訴訟及保護營業秘密的目的[4]。
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人需要承擔保密責任。承擔保密責任的人,不能把案件內的營業秘密用在訴訟以外的地方,也不能向其他人公開或外洩這個營業秘密以及相關的資料[5]。如果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會受到刑事處罰,最高會有3年有期徒刑和100萬元罰金[6]。
A公司向法院主張B侵害它的營業秘密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對B以及B的代理人、輔佐人等相關參與訴訟流程的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命令他們承擔對訴訟的書狀內容跟證據資料等關於營業秘密部分的保密責任,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A公司的營業秘密因為訴訟被曝光,或是有揭露而外洩的可能了。
註腳
黃蓮瑛、陳芝寰(2022),《什麼是「工商秘密」?怎麼判斷哪些公司情報不能洩漏呢?工商秘密跟營業秘密有什麼不同?》。
匿名(2022),《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