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1]。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及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等二項必要條件。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2],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因此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應限於文化、知識或美學活動的成果[3]。
若單純用來說明事務性質或操作方法,或具實用價值或商業價值,但不具有前述文藝性質的著作,仍然不是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例如公司內部文件(包括開會紀錄、連絡單、員工改善評價制度及獎勵辦法、員工評核表、員工資料明細等等)[4]、藍牙耳機操作及功能說明書[5]、商品銷售破百萬台慶賀文宣[6]、產品功能及用途說明書[7]、促銷商品型錄[8]、作業勾稽用代碼[9]及氣功套路與名稱[10]等,都曾有法院裁判認定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
然而,當產品操作手冊[11]或說明書[12]、藥品仿單[13]或專利說明書等,具有相當文藝性質且具有之後將說明的原創性時,仍屬受保障的著作,因此並不能一概認為類似說明書的創作就一定沒有著作權,還是要看個案判斷。
著作權法是保障人類精神活動中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性質的成果,因此能受到著作權法保障而取得著作權的對象,本來就應該限於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
若是透過電腦系統、機械設備或其他自動化裝置所為成品,例如透過「Google翻譯」或自傳生產軟體所產生的語文著作;由測速照相機、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所產生的攝影或視聽著作;由臉書(Facebook)自動剪輯編譯的編輯著作,都不是人類精神力參與下所生成果。但若是透過修圖軟體逐一要素調整攝影著作內容而生的衍生著作[14],或一般繪圖者利用電腦繪圖系統程式,藉光筆或滑鼠等工具描繪、著色及書寫完成的美術或語文著作[15],仍然有人類精神力參與,不得只因有輔助軟體介入就當然否定著作受著作權法保障的空間。
此外,若是動物自行操作攝影設備或其他自然力介入所生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性質的成果,也非著作權法所要保障的對象,例如著名的黑冠獼猴拉魯圖(Naruto)自拍所生攝影著作[16]、因風化等自然物理作用或樹木自然生產所生的石雕或獨特輪廓木頭等美術著作,都不是享有著作權的創作。但若是人類將這些動物或自然力作用所生成果,用自身精神力加工而產生新的創作,在一併符合其他必要條件時,仍屬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而能取得著作權。此必要條件雖非著作權法所明文規定,但屬著作本質上應具有的特徵之一,解釋上自然應該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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