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著作權(七)──不能是標語及通用「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簿冊或時曆」,或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又或是依法令舉行考試的試題及備用試題

文:曾允君(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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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3-11 ‧ 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除應具備之前所提到的必備條件(積極要件)[1]外,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法院裁判,原則上還必須不能夠有一些條件,否則縱然具備相關必備條件,該創作仍無法取得著作權,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就明確排除特定類型的著作在保障範圍外。

以下接著繼續說明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的其他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特定類型創作[2]

一、不能是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第三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因這類著作通常流傳已久或為日常生活所常見,均欠缺著作所必須的最低創作要件,所以就沒有賦予著作權的必要,否則將使社會活動產生滯礙。例如英文單字[3]、徵文比賽使用的簡短標語[4]或名人短句名言[5],皆有可能被認定屬此類著作而無法取得著作權。

但若將名詞或公式等加以編輯或改作而具有原創性時,仍然有取得著作權的空間,例如將中文字詞編輯成辭典[6]或以書法方式呈現通用名詞[7]等。

二、不能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第四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因這類著作具有須快速散布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的特性,且通常並無思想或感情的表現而未具有原創性,自然應該要排除在保障範圍外,以利社會資訊的流通。此類被排除的著作,限於以傳達日常發生事實所作的語言著作。

換句話說,若是以美術、攝影或視聽著作等方式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如插畫家以插畫呈現的新聞事實、新聞記者於現場捕捉的照片或新聞頻道所為的播報等;或在事實呈現中添加評論或分析,如記者就所報導的新聞添加自我評價,均非此類受限制的著作,仍可以取得著作權[8]

三、不能是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第五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因試題在性質上雖為著作人精神力所為,但為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需要使用考試試題準備考試(立法理由),乃將此類著作排除於著作權法保障範圍外,以增進公共利益。

此類被排除的試題,限於依法令所舉行的各項考試,例如高普考、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或高中指考等,若屬補習班自行編擬、學校舉辦競賽或民營機構委託辦理的內部升等考試等試題,均仍得享有著作權[9];且此類試題限於依我國法令舉行者,因此多益、托福或雅思等考試試題[10],均仍具有著作權的保障。

至於試題的答案,除選擇題、是非題這類題目決定答案的試題外,原則上並非「試題」,所以還是有取得著作權的空間[11]

註腳

  1.   分別是:《如何取得著作權(一)──必須具備的條件集不能具備的條件》、
    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要是「有人類精神力參與」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如何取得著作權(三)──具備表達形式》、
    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
    如何取得著作權(五)──以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說明原創性的判斷》。
  2.   其他幾篇請見《如何取得著作權(六)──不能是法令、公文與這些著作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如何取得著作權(八)──是否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色情著作為例》。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700027540號解釋函(2018/04/30):「依來函及口頭說明,貴公司開發之英漢百科app字卡集,收錄其他出版商之英文課本單字,但有關單字之說明、例句均由貴公司自行創作,由於英文單字屬於通用名詞,依前開說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收錄其他出版商之英文課本單字整理為App字卡集,不會涉及著作利用問題。」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61023號解釋函(2017/10/23):「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同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述徵文比賽之標語如僅屬單句或短句用詞之創作,恐與上述著作權法受保護之要件不符,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51221號解釋函(2017/01/06):「來信所詢之名人名言,如果是和標語、口號一樣短的句子,因文句過短,內容無法表達作者一定之創作思想而不具創作性,或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依上述說明,恐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是較長的句子且具有相當之創意,似有被認定為著作之空間,惟此仍須個案判斷認定。」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4533號刑事判決:「經查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此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現行新修訂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所明定。所謂名詞如『律師』、『法官』、『學生』等等,一般見諸字典、詞典、百科全書上之名詞均屬之,此等各詞本身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將之編輯成字典、詞典等如有原創性,則可受著作權保護。」
  7.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惟查『資料袋』三字,固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之通用名詞,然該三字倘經以書法書寫,自足表示作者個人書法神韻之獨特風格,且其不同於他人之筆跡,尤足自然凸顯其原創性,而歸納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一種美術著作。乃原審竟認本件『資料袋』三字之書法作品(附一審卷第卅頁左上角),係通用之名詞且尚不足呈現書寫人之精神作用及其個性、獨特性,非必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核其採證認事及用法,均欠妥適。」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40615b號解釋函(2015/06/15):「被訪問者就其表達之想法內容及新聞報導內容,如具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而所謂新聞報導內容具原創性,係指內容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非單純事實傳述之情形(即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又電視新聞畫面,經錄製成視聽著作,即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合先敘明。」
  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61226號解釋函(2017/12/26):「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所詢高中模擬考試題、高中數學競賽試題以及美國數學競賽試題,如試題內容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前述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將該等試題上傳網路,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1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61123號解釋函(2017/11/23):「來函所提之『多益』、『托福』、『雅思』考題,因其非屬前述法規所指依我國法令所舉行的考試,其考題如具原創性,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41201號解釋函(2015/12/01):「至於解答部分,因其非屬『試題』本身,且除了以選擇題、是非題這類題目決定答案的試題外,其他考試試題的『解答』,若是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還是受到本法的保護,若不符合本法所訂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合法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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