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個人賣家就一定不是企業經營者嗎?需要給七天鑑賞期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謝佳恩(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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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Instagram上,發現人氣網紅B成立了個人品牌,透過自己的Instagram帳號開始販售韓系女裝,為了表達支持,A火速下單購買。幾天後A收到女裝,發現這些女裝有點粗製濫造,CP值很低,因此想在消費保護法的七天鑑賞期內向B退貨和請求退款。但B說自己只是業餘的個人賣家,並沒有成立公司,產品也不是自己製造的,應該不算是消費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吧?而且Instagram上也有說明「貨物出門,概不退換」。請問B到底可不可以主張七天鑑賞期呢?

一、與「企業經營者」進行網路交易,消費者可以享有七天鑑賞期

由於網路購物時,消費者沒有辦法事先親自檢查貨品,經常會遇到賣家所送來的貨品和自己的期待不符的情形,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特別給使用通訊交易(包括網路購物)的消費者,可以享有七天的鑑賞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內,無條件退貨並要求退款,不需要說明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1]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網路購物,消費者都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享有七天鑑賞期呢?這就和網路購物中的賣家是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有關,因為消費者保護法只規範企業經營者跟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因此如果賣家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那麼消費者就無法享有七天鑑賞期,也就無法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和請求退款。

二、網路個人賣家是不是企業經營者,關鍵在「經常性」

「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2]。換句話說,不管賣家是否直接從事商品的製造,還是僅是單純地將商品賣出,都有可能是法律上所指的「企業經營者」,判斷是不是企業經營者的關鍵在於,賣方販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是不是有「經常性」[3]。例如,一般人偶爾把不需要的物品拿到網路上賣,這種偶一為之的情況,就不算企業經營者。但如果賣家「經常性」地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即使沒有固定頻率或規模,賣家仍然會被認為是企業經營者。

由上可知,不論是專業賣家還是業餘賣家,也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只要賣家的行為具有「經常性」,而非偶一為之,都會被視為企業經營者,而必須提供消費者七天鑑賞期的保障。換句話說,如果網紅B在Instagram上是經常性的販售商品,就算只是從事代購,也沒有設立公司,甚至寫明了「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仍然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原則上必須提供消費者七天鑑賞期的保障。

三、結論

B在Instagram上成立個人品牌販售韓系女裝,是以經常性的行為賺取收入,並不是偶一為之,所以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因此A可以享受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可以在期限內退貨及請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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