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刑事犯罪 / 刑法原則 什麼是幫助犯?只有在旁把風也會構成犯罪的幫助犯嗎? 幫助 幫助犯 中性幫助行為 共犯 共犯從屬性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0-01-10 最後更新於 2022-11-25 A計畫要到某藝人居住的豪宅行竊,但因豪宅周邊界備森嚴,便找來B協助把風,並答應由兩人五五分帳,B因缺錢而允諾。 C的店內販售許多刀具,素未謀面的D前來購買刀子一把,C不疑有他而出售,不料D竟拿這把刀子殺害室友。 犯罪行為人的類型,可以從「是否實行自己犯罪」的角度,分為「正犯」和「共犯」2種類型[1]。「正犯」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共犯」則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而且在「共犯」的類型中,還可以再細分為「教唆犯」與「幫助犯」 一、幫助犯的意思 幫助犯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幫助犯罪的人」,規定在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2]。」 要構成法律上所稱的幫助犯,必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客觀上的「幫助行為」與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一)幫助行為 1. 「幫助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所做的任何幫助他人能夠或輕易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換句話說,只要我所實行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那麼不論我主觀上是為自己或他人犯罪,都不屬於幫助行為。 但要注意的是,並不能直接說,只要我所實行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我就不是正犯。因為幫助犯是「共犯」的一種類型,因此從共犯的基本定義(也就是只有「參與別人的犯罪」者,才能稱為共犯)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於「為了幫助別人、為他人犯罪」,才會構成幫助犯,否則仍然會成立正犯[3](表1)! 表1 是否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與正共犯之關係表 主觀上為自己犯罪 主觀上為他人犯罪 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正犯 正犯 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正犯 幫助犯 作者自製。 2. 特別的是,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精神上[4]或物質上的幫助,都有可能成立幫助犯。例如: (1)案例一的B協助把風(積極作為)、 (2)管家明知有小偷要來行竊還故意不鎖上大門(消極不作為)、 (3)單純對要犯罪的人說:「加油!你行的!」(精神上幫助)、 (4)故意提供毒藥讓犯罪者殺人(物質上幫助)。 雖然以上行為都算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幫助行為,但只有幫助行為還不一定會成立幫助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下述的幫助故意,才會成立幫助犯。 (二)幫助故意 1. 「幫助故意」其實是指「雙重幫助故意」,也就是必須同時具備「對於幫助行為的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罪)」與「對於本罪犯行的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特定且既遂的犯罪)」。 2. 案例一所涉及的是竊盜罪,竊盜罪[5]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這樣看來,B的「把風」看似只是輔助行為(B沒有竊取的行為),而不符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感覺是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但實際上,B是基於自己缺錢的原因而答應替A把風,是為了自己才去犯罪,所以B主觀上沒有幫助故意(單純就是自己想要犯罪),仍會成立竊盜罪的正犯。 二、什麼是中性幫助行為 在幫助行為中有一種稱為「中性幫助」的類型,意指一些本來應屬合法的日常生活行為,卻在某程度上幫助犯罪發生[6]。此時,就需要討論這樣的情況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例如蛋糕師傅賣蛋糕,看起來是大家習以為常的交易型態,但假如X其實是打算下毒殺死Y,並在買了一塊蛋糕後將毒物注射於餡料內,此時蛋糕師傅賣蛋糕的行為是否可說是幫助X實行殺人計畫? 的確,賣蛋糕的行為在某程度上幫助X殺人,但蛋糕師傅在賣出蛋糕時不可能知悉X的用途,當然欠缺幫助故意,自然也就不成立幫助犯。不過,如果X已經向蛋糕師傅表明自己的殺人計畫,蛋糕師傅仍不在乎地將蛋糕賣給X,那麼這個賣蛋糕的行為就不僅僅是單純的買賣,反而可以說是蛋糕師傅對殺人罪的一點貢獻,而可以讓蛋糕師傅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同樣的,在案例二中,C是個賣刀的人,每天都有不同人來向他購買刀具,縱使D買刀的用途是殺人,C也不成立幫助犯,但若C明知D要殺人還出售刀具,則這個出售行為就會讓C成立幫助犯。 三、幫助犯的處罰與量刑 幫助犯的處罰根據是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7]。」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斷幫助犯應負的責任時,可以有些許彈性空間決定是否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