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9年英國完成世界第一個人工授精成功案例,展開了人工生殖技術的新紀元。我國立法者在2007年,也特別制定了人工生殖法,以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及捐贈精卵者的權益[1],正確使用並管理人工生殖技術,同時滿足不孕夫妻生兒育女的心願。
人工生殖,是指借助生殖醫學技術,用人工方法來受孕並生育子女[2],在新聞媒體中常看到的試管嬰兒、人工授精等技術,都屬於人工生殖[3];但是如果是丈夫把精子取出,植入妻子的子宮,這種夫妻之間的體內人工授精的方式,原則上不是人工生殖法的規範對象。因為精卵的來源和懷孕生產的方式與自然生殖一樣,所以夫妻之間的體內人工授精不受人工生殖法許可制等重重管制的限制,只有在用這樣的方式選擇胚胎性別的時候才會被處罰[4]。
若要合法進行人工生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協助不孕夫妻達成受孕生育目的」,所以目前只有夫妻才可以進行人工生殖[5]。至於其他非夫妻關係的人(例如未婚者、單親、同居男女及同性婚姻當事人[6]),尚無法進行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法要求,妻子自己的子宮必須能夠孕育及生產胎兒[7],反之則無法進行人工生殖。換句話說,基於代理孕母涉及的許多倫理爭議,我國目前尚未開放代理孕母。
為了確保人工生殖子女至少與夫或妻一方有血緣關係,夫妻至少應有一方有辦法提供健康的精子或卵子,而不用接受他人的捐贈[8]。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均無法提供健康的生殖細胞,目前是不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的。
可以進行人工生殖的夫妻,原則上限於夫妻的一方有不孕症,或因重大遺傳疾病,經由自然生育極可能生出不健康小孩的情況[9]。若夫妻沒有前述情形,但有醫學上的正當理由,並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時,人工生殖法例外地允許夫妻也可以進行人工生殖[10]。
為了確保人工生殖子女的健康,夫妻與捐贈精卵者必須先進行醫療機構的評估與檢查[11]。檢查評估的內容,包括生理及心理狀況、家族疾病史、是否罹患有礙生育健康的遺傳性或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事項[12]。
由上說明可知,目前只有同時具備:
由此可知,在我國未婚的人並不符合進行人工生殖的條件。
雖然國內有批評的聲音,認為臺灣僅限夫妻可以進行人工生殖,等同歧視單身[13]。但基於人工生殖法立法目的是為了治療不孕,同時並考量到人工生殖子女的權益,包括子女成長及被妥善照顧的權利,現行法只開放夫妻可以進行人工生殖,未婚的人還無法要求進行人工生殖。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