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基本人權‧政府 / 國家賠償 外國人也可以請求國賠嗎?什麼是國賠法的「平等互惠原則」? 國家賠償 國賠 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 相互保證主義 文:宋易修(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2-06 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賠法)第15條,是我國國賠法中一條與外國人權益密切相關的規定,條文規定當被害人是外國人的時候,限於依照條約或該外國人本國的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該國享有與該國人同等權利的情況,才有國賠法的適用[1]。簡單來說,外國人如果要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的先決條件,是這位外國人的母國是否有給予我國人民對等的權利。 一、國賠法第15條平等互惠原則的背景與內涵 根據1980年(民國69年)制定國賠法第15條的立法理由[2],國賠法對於國家對外國人的賠償責任,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因為現代文明國家就國家賠償責任,對外國人多採相互保證的互惠主義,比如日本、韓國等,而且我國憲法第141條[3]所定關於外交方面的基本國策,也明確採取「平等互惠原則」,所以立法者認為,國賠法應該採同樣的規範模式。 在此考量下,國賠法第15條規定,如果某一外國人在臺灣受到國家機關或公務人員的不法行為侵害,想要請求國家賠償,必須先檢視這位外國人母國的法令,確保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同樣享有相應的國家賠償權利。換言之,這條規定所追求的是國家間的平等互惠,試圖在國家賠償制度的框架下維護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公平。 二、對平等互惠原則的反思 然而,國賠法第15條的規定是否合理,並不是沒有引發質疑。若從國家賠償制度的目的出發,國家賠償的本質應該是「國家如果做錯事,侵害人民權利,就應該賠償」,如果只因為一個外國人的母國沒有賠償我國人民的規定,就否定我國政府對外國人的賠償責任,似乎跟國家賠償的本質有所衝突。 再者,這樣的規定在當前國際人權法的發展趨勢下,也顯得與普世價值有一定的矛盾。特別是我國已將兩公約,也就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透過兩公約施行法內國法化[4],似乎更應重視人權保障的普世性,強調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不應因國籍而給予差別待遇,更不應跟其他國家「比爛」。 三、行政院2021年對於此規定的修法提案 有鑑於此,在2021年(民國110年),行政院曾提出修法草案[5],建議刪除國賠法第15條的規定[6]。行政院認為,人權保障已成為國際上各國尊重的普世價值,而國賠法第15條對外國人設定平等互惠限制,不符合現代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以及兩公約的精神。因此,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修法的考量,行政院草案指出,當外國人在臺灣受到國家侵權時,不應以其母國是否提供中華民國人民同等權利作為其獲得賠償的前提,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任何權利被侵害的人都能受到合理及平等的對待[7]。 行政部門雖已難得主動反省國賠法第15條的合理性,但可惜的是,立法院至今都沒有通過這條修法,所以國賠法第15條目前還是現行有效的法律。 四、實務對於如何適用現行國賠法的解釋 既然國賠法實際上還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我國實務運作上都怎麼解釋、適用它呢? (一)對於外國法是否平等互惠採取實質的認定標準 首先,在判斷「外國法是否符合平等互惠標準」上,法務部曾援引用學者見解,進一步說明國賠法第15條的解釋方式。根據法務部函釋[8],在判斷某一外國是否符合國賠法第15條的標準時,外國的相關法令名稱、是否為獨立立法、賠償方法與程序,均不影響國賠法第15條的援用。 這意味著,無論該國是否明文立法,或者是否以習慣或慣例形式承認相關權利,只要可以證明該國實際上有提供我國國民相同的國家賠償權利,就可符合國賠法第15條的要求,也就是不需要強求用語及形式,應實質觀察。 (二)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另外,在訴訟的舉證責任部分,實務上則有法院判決[9]強調,我國人民是否可以在某個外國受到平等互惠的保障,舉證責任在於請求國家賠償的外國人身上。也就是說,當外國人主張自己符合該條文的條件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母國的法律、條約或慣例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享有對等的國家賠償權利[10]。 從過往判決上也可以觀察出,受限於語言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差異,其實這個舉證的難度相當高,鮮少有原告可以成功舉證,使得國賠法第15條實際上成為外國人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時無法跨越的高牆[11]。 延伸閱讀 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 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 蘇宏杰(2022),《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一)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向哪一個機關、在多久的期限內請求國家賠償?》。 蘇宏杰(2022),《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二)該依照國家賠償法本身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程序會怎麼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