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位暢銷旅遊作家。某日,A突然收到一封來自國稅局的信件,內容是國稅局認為A去年報稅時,漏報了一本旅遊書的版稅收入,因此要求補稅,並處罰1倍的罰款。這讓平常都誠實報稅的A非常煩惱,因此特別向律師朋友B諮詢意見。B建議A可以參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並尋求救濟。究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面規定了什麼?又A可以適用哪些規定呢?
為了保障納稅人憲法所賦予的生存、工作、財產等權利,並促使稅捐機關遵守法律程序對納稅人公平地課稅,因此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誕生,給予納稅人更完善的保護[1]。(見圖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稅捐機關必須有以下的作為義務:
稅捐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稅捐資訊,讓人民檢視國家課徵稅捐的公平性,應公開的資訊包括了全體國民的所得分配級距、稅捐負擔比例等[2]。
稅捐機關必須主動提供納稅人妥適且必要的協助,使納稅人在程序上受到保障[3]。例如稅捐機關應主動指導納稅人可以如何尋求救濟。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稅捐機關必須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研擬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政策,並宣導納稅人可享有的權利[4]。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稅捐機關必須指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5])協助納稅人與稅捐機關溝通與協調,或是受理納稅人的申訴或陳情[6]。例如納稅人認為稅捐機關違反正當調查程序,導致權利受損,就可以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7]。納稅人可以透過書面、言詞、網路、電話等方式向納保官提出申請[8],其中關於納稅人與稅捐機關溝通協調的事項,財政部也有提供線上申請的方式[9]。
除了稅捐機關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納稅人還可以留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這部法律具體化了稅法上許多重要的原理原則,使納稅人可以容易檢視稅捐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各項原理原則,確保自己的權益獲得保障,例如:
即稅捐機關所發布的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不得增加法律沒有明定的稅捐義務[10]。因此如果稅捐機關只憑一紙解釋函令就對人民課徵法律上所沒有的稅捐,就可能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
納稅人應依照各自的經濟負擔能力負擔稅捐[11]。例如稅捐機關所課徵的稅捐已造成納稅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那麼稅捐機關就可能違反量能課稅原則[12]。
稅捐機關在進行調查事實、取得證據等稅捐稽徵程序時,都必須要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例如稅捐機關對納稅人課稅或處罰前,原則上應給予納稅人事先說明的機會[13];納稅人受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接受調查時,他可以帶著代理人或輔佐人一起到場[14],調查過程中原則上也可以自行或要求稅捐機關錄影、錄音[15]。
本案例中,國稅局在認定A漏報版稅收入並給予處罰前,並沒有給予A提出說明的機會,因此國稅局可能已經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定。A除了可以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復查[16];或主張稅捐機關違反正當調查程序,導致權利受害,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出申訴或陳情。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