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行業的網紅、Youtuber如何繳稅?

刊登:2022-01-28・最後更新:2022-12-06

案例

斜槓思維正夯,在傳統產業上班的A,也在直播平臺創立了一個美妝頻道,與大家分享各種化妝技巧,同時也推出個人品牌,在網拍平臺上販賣美妝小物。想不到,剛開播沒多久,A的美妝頻道瞬間爆紅,至今每支影片的點閱數都突破50萬次,A因此自直播平臺賺到10幾萬元的獎金。不僅如此,A所販賣的美妝小物也大受好評,每個月的銷售收入更達到20萬元以上。利用新興行業增加收入的A應該負擔哪些稅呢?

本文

一、新興行業的課稅原則

近年來因為智慧科技的發展,新興行業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但其實在課稅上,基本上不會脫離兩個大方向:首先,新興行業的誕生通常是為了要滿足消費者的某個需求,進而賺取所得,此時不論是個人或是公司,原則上只要有所得就要繳納「所得稅」[1]。另外,從事營利行為,不外乎是提供商品或勞務,進而創造附加價值,此時政府就會針對營利行為創造出來的附加價值課徵「營業稅」[2]

二、網紅、Youtuber的主要繳稅項目

(一)綜合所得稅

網紅所賺取的所得來源可能很多,例如廣告業配、影片播放平臺、直播平臺、演講收入等等提供勞務所賺取的報酬,或是在購物平臺上販賣商品所賺取的收入。這些所得無論多少,原則上都必須在隔年5月向國稅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3]

(二)營業稅

如果網紅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勞務,例如在網路上銷售線上英文課程,則要依照以下情況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或是開立統一發票(如表1):

1. 每月銷售商品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未達4萬元[4]的小規模營業人

營業人不用申報繳納營業稅[5],所以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6],也不用開立統一發票[7]

2. 每月銷售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但未達每月銷售額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

營業人需要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8],但不用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會依照具體個案訂定適當的查定辦法,營業人要依照國稅局查定的銷售額,繳納1%的營業稅[9],而且也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3. 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上

營業人需要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10],並申報繳納5%的營業稅[11],且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12]

表1:銷售額多少才要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和開發票
銷售額 稅籍登記 營業稅 統一發票
申報 繳納

商品銷售額<8萬

勞務銷售額<4萬
X X X X

8萬≦商品銷售額<20萬

4萬≦勞務銷售額<20萬
V X 1% X

商品、勞務銷售額≧20萬

V V 5% V
作者自製。
 

三、結論

本案例中,A必須將直播平臺業者所發給A的獎金,以及A在網拍平臺銷售美妝小物的所得,在隔年的5月向國稅局誠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因為A每月平均銷售美妝小物的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因此必須要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5%的營業稅,也要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否則可能會因漏報所得[13]或是漏開統一發票[14]等,受到漏稅額2倍~5倍以下罰鍰的處罰,還可能被停止營業。

想要以新興商業模式增加收入的讀者,如果對自己所需負擔的稅金有任何問題,也可以撥打國稅局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專人了解詳情。

註腳

  1.   所得稅法第2條:「
    I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II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第3條:「
    I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II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III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3.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4.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點:「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2點:「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第1項:「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6.   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10904512340號令(2020/1/31):「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7.   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1986/7/12):「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8.   同前註6。
  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10.   同前註6。
  1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12.   同前註7。
  13.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
    I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II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1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至3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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