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是鄰居,分別住在一般常見的透天大樓中,A因為陽台偶爾有垃圾掉入,因此在房屋上裝設監視器,希望能蒐集證據並追究責任。但因為監視器的設置會拍到B的陽台,於是B對A說:「你的監視器拍到我家陽台了!」並主張隱私權受到侵害。B的主張合理嗎?
案例中B所主張的「隱私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我國憲法當中,但是在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中認為基於人性尊嚴、主體性與人格權的保障,隱私權屬於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1]。
關於如何判定是否侵害隱私權,實務上所採取的標準是看個人的非公開活動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進一步來說,一個人是否能主張他的隱私有合理期待而受憲法保障,有雙重要求:一是一個人必須有「隱私的主觀期待」,也就是自己期待這是不被窺探的非公開活動;二是這個隱私的期待必須是「客觀上社會普遍承認為合理的」,也就是任何一個人站在主張隱私保障者的立場,都認為這個主張是合理的[2]。
簡單來說,固然有各式各樣個人想要保持秘密的活動,但是對於這個活動保持秘密的期待必須要合理,而合不合理就必須要依照客觀的情況來判斷。舉例來說,綜藝節目常出現的實境秀供觀眾觀賞藝人的生活起居,這我們就可以認定在社會一般觀念上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甚至上節目的藝人主觀上可能也沒有期待這是非公開的活動,因此不受隱私權保障。反過來說,即便在大家都可以進入的公共區域,但有經過遮蔽可使私人的活動不受窺探,那就能認為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公廁或百貨公司的廁所就是顯著的例子。
回到本篇案例,主要的問題就在A裝設的監視器拍到B的陽台是否侵害隱私權?這就要依照前述「合理隱私期待」的標準來判斷。
實務判決[3]有認為住戶裝設監視器主要在為了防盜,拍攝範圍在自己住處前方,即便有稍微拍到鄰居的陽台一角,然並不是故意拍攝鄰居的屋內,況且陽台是開放空間,一般行人都能看得到,因此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而沒有隱私權侵害的問題。或者是也有實務判決[4]認為同棟公寓樓上的住戶裝設的攝影機拍攝到一樓住家前方中庭,但中庭處在車來人往的馬路旁,住戶也只用鏤空可透視的柵欄圍起,任何人都能看到中庭的活動,因此沒有合理隱私期待可言,而無法主張隱私權受到侵害。
不過要注意的是,假如沒有正當理由刻意以監視器對準對方的陽台,除了陽台的活動,更是為了要一併攝錄屋內活動,這種專門拍攝住家內私人活動的行為,就可能會涉及刑事、民事法律責任。
就像剛剛提到的,目前的法院實務認為在住家「內」原則上都受到隱私權的保障,因為客觀上有牆壁、門窗等作出物理上的區隔,而可以認為有合理隱私期待,即便屋主大門未關、打開窗戶,而一般人可以輕易看到,但也不能容許任何人用工具窺探、攝錄個人在私人住宅內的活動,否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5],同時也有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6]。
隱私權是受到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權利,但權利並不是沒有界限,隱私權的範圍要依照「合理隱私期待」的標準判斷,也就是人民主觀上有隱私的期待,客觀上這個期待也必須要合理。
住家的陽台屬於屋主的財產權保障範圍,但是未必是隱私權保障的範圍,陽台具有對外開放的性質,使得陽台是屬於任何一般人都能看到在該處活動的場所,因此即便屋主主觀上有隱私的期待,客觀上也並不「合理」,因此如果案例中的A是因為自己的陽台上被丟棄垃圾,為了蒐證而裝監視器,即使監視器有拍到B的陽台,也不會構成對B隱私權的侵犯。
但是,假如A是刻意以監視器對準B的陽台,實際上為了拍攝B在住家內的私人活動,因為住家內的活動原則上都受到隱私權保障,A仍然可能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並有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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