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強制惡鄰居搬走嗎?什麼是惡鄰條款?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洪瑋恩(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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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A好不容易存到頭期款,決定要脫離無殼蝸牛的生活。在房屋仲介的介紹下,A終於住進自己夢想中的小套房。A很快就發現同樓層的鄰居B一家人,為使家中使用空間變大,在樓梯間堆放大量雜物、空罐、紙箱;又三天兩頭邀人來家裡開趴到深夜,大聲說笑的噪音,導致A晚上常常無法好好休息,神經緊張,快要得到身心症。無奈的A想知道,不幸遇上這樣的壞鄰居有什麼辦法嗎?

一、法律可以強制惡鄰居搬走嗎?什麼是「惡鄰條款」?

俗話說「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在房價高漲的年代,就算好不容易可以有屬於自己的公寓房子,如果遇上壞鄰居,不僅影響居住品質,可能還會導致身心不健康,這時候我們就需要認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惡鄰條款」。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如果住戶符合任何以下事由:

  1. 已經積欠過多的應分擔費用(如管理費);
  2. 特定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罰款後仍不改善或再犯;
  3. 有其他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為,

這時可以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督促該住戶改善,如果該住戶在3個月內仍沒有改善違規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代表社區起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搬離社區[1]

另外,如果違規的住戶,本身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不是房客或借住的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向法院請求該住戶出讓他對於這個房子的所有權;如果在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該住戶沒有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手續,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拍賣[2]

二、什麼是「惡鄰」呢?

那麼,住戶的哪些違規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惡鄰」呢?

(一)已經積欠過多的應分擔費用(如管理費)

住戶按照法律和社區規約,應該定期支付費用給社區,用來分擔大樓公共空間的日常維護、清潔、保險及公共設施的修繕等支出,這是住戶最重要的義務之一。遇到積欠不繳的住戶,如果積欠超過兩期(或規約所定的金額),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先定一個合理的期間,催告住戶(例如寄發存證信函),請欠費的住戶在期限內將欠繳的金額及利息繳清,如果住戶仍不理會的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向法院起訴,並請法院強制執行[3]。如果住戶再度積欠,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1%時,可以啟動「惡鄰條款」。

(二)特定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罰款後仍不改善或再犯

如果住戶有特定的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是改善後又再犯,就能啟動「惡鄰條款」。這些特定行為包括:

1. 違法使用自己的專有部分[4]

例如:把自家陽台外推,變成室內空間。

2. 私自變更共用部分的結構,或不依規定使用共用部分,經制止不聽[5]

例如:私自加裝鐵鋁窗、出租外牆張貼廣告,管理委員會來勸說制止也不理會。

3. 擅自變更專有和約定專用部分的用途[6]

例如:在自家用的停車格內堆放家用雜物。

4. 在公共空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或營業等[7]

常見的例如在樓梯間放置鞋櫃、堆放雜物垃圾等。

(三)有其他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為

這是一個概括條款,以上沒有明文寫出來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被認定為情節重大時,也有機會可以啟動「惡鄰條款」,例如:重大的噪音或惡臭等空氣污染。

 

話說回來,由以上可知,法律對於惡鄰條款的適用有比較嚴格的標準,而且特別當惡鄰居只有對一部分住戶造成困擾時,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和合法決議也不是很容易[8],所以如果「惡鄰條款」一時之間還不能幫上忙,這時受害的住戶還是可以尋求其他方法因應,例如:誠意溝通,或是打110報警檢舉。

三、結論

對於B一家人在樓梯間堆放大量雜物,以及經常在深夜發出噪音的行為,A可以先向主管機關檢舉,如果B被處罰後仍不改善或是改善後又再犯,A可以請求啟動「惡鄰條款」,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督促B改善,如果B在3個月內仍沒有改善違規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對B起訴,請法院強制B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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