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3款[1],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房屋交易除了新屋買賣與中古屋買賣,以預售屋方式買賣房屋也是常見的交易方式。本篇就要來討論預售屋可能產生的爭議。
由於預售屋尚未建造完成,買家無法親自確認,賣家往往以誇張廣告來吸引買家購買。為保護買家不被廣告所誤導,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分別有對此規定。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2],事業(也就是賣家)不可以對足以影響交易是否成交的事項,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方式來做廣告。
虛偽不實方式是指廣告與事實不符合,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且可能導致大眾有錯誤認知或決定的情況[3]。引人錯誤是指不論廣告與事實符合與否,有可能導致大眾有錯誤認知或決定的情況[4]。若是賣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1項規定,買家可以向買家請求損害賠償[5]。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6],賣家應確保廣告內容為真實,最後賣出的房屋不能低於預售屋廣告所廣告的內容。違反本條賣家同樣有損害賠償的適用[7]。
過往由建商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常有對買家不利的條款,進而引起許多爭議。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經法律授權,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便規定許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遵守事項[8]。例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房地面積標示、停車位標示等。
且依照第24點,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規定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時,買家可以解約。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