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裝潢破壞大樓結構,受損鄰居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有哪些?

刊登:2019-01-01・最後更新:2022-12-13
本文

一、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指若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則行為人應對受害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1]

在此規定下,若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造成,受害人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且有意讓侵權行為發生,而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2]。同時,侵權的行為與損害間也需具備因果關係[3]

套到住戶施工造成其他住戶房屋、人身或其他財產受損的案例,若施工住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例如:水電施工時,不應造成其他住戶水電使用不正常等),對於受損具有過失甚至是故意,則施工住戶應對其他屋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管理委員會並未盡到保護或維護大樓的責任時,管理委員會也可能會負擔損害賠償責任[4]

二、民法第191條

民法第191條[5],是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的規定。若是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導致他人權利受侵害並發生損害,則建築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並不是指工作物所有人就要一律負責,若是該所有人能證明對建築物或工作物的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則該所有人將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特色在於將舉證責任轉換,舉證責任不在受侵害者這方,當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他人權利遭受損害的時候,就會先推定其所有人對設置或保管有過失,除非所有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對當初設置或其後保管沒有欠缺,已盡注意義務,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6]

以鄰居裝潢案例來說,若是裝潢使用的工作物(例如招牌、水塔)造成其他住戶房屋、人身或其他財產受損,則受害住戶可以依照本條向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有人(可能是鄰居自己,也可能是施工裝潢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2.   林誠二(2012),《債法總論新解》,第298-301頁。
  3.   林誠二(2012),《債法總論新解》,第308頁。
  4.   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5.   民法第191條:「
    I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6.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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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1947(一般會員) 2022-08-02 07:19:52
1.利用口頭就能申請大樓室內裝修與施工,大樓管理很鬆散。
2.樓上住戶平時就有敲牆壁與地板的長期騷擾現象。
3.近年多次利用口頭申請後,就合理化破壞建築物的行為。
例如:申請後,幾天來回敲同面牆一整天,及故意拿重物摔地板來回好幾次。告知總幹事,只回答敷衍與隨便塘塞。總幹事只知道需要申請施工,但要修繕那裡等細節都不清楚,但不清楚之下卻輕易同意室內施工。
附註:
從樓上住戶搬來第一天起就因為故意製造大分貝噪音有口角衝突,及變本加厲的報復行為,所以樓上住戶食髓知味的利用申請,可以發洩情緒用工具敲打牆壁與地板等行為直到申請天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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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1947(一般會員) 2022-08-02 07:33:53
補充:
1.樓上住戶曾經在主臥房浴室一整天敲打,與用使用電鑽的聲響。之後,他家馬桶管線沿著牆壁漏水滴落到本戶浴室。
2.然而還加裝不是蓄意破壞,是本住戶告知他家浴室水狂從天花板滲透下來,只說會修繕他家。但對本戶從未道歉與賠償!
4.事件之後,使用工具敲打牆壁與用電鑽的聲響就不停發生。尤其是知道本層有人在使用廁所時,不到五分鐘內樓上住戶就從主臥房大力踩到廁所附近,再站到牆面用工具狂敲牆壁的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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