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要考量的有:第一、冷氣機懸掛的外牆所有權屬於誰?第二、冷氣機突出外牆投射地面所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誰?可以分成四種情況來討論:(見圖1)
如果建物屬於住戶單獨所有,例如獨棟的透天建築,冷氣機懸掛的外牆也是該住戶單獨所有;並且,冷氣機突出外牆投射地面所在的土地也是該住戶單獨所有的情況。
因為外牆和土地都是住戶自己單獨所有(自己就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自然有權自由決定如何管理及使用。
建物外牆屬於住戶單獨所有,但如果冷氣機突出外牆投射地面所在的土地為他人所有,依民法第773條[1]規定,土地所有權的範圍既然及於土地的上下,冷氣占用了土地上方的領空,也是一種無權占有。
這種狀況下,他人(土地所有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請求拆除冷氣,以排除安裝冷氣機住戶對他人土地上方空間的利用[2]。
如果冷氣是懸掛在公寓大廈的外牆上,因為公寓大廈屬於民法第799條[3]規定的區分所有建物,外牆在構造上和使用上不具有獨立性,所以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不能認為是該樓層住戶單獨所有,而任由該樓層住戶任意使用。
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4]規定,在外牆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該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因此,如果某一個住戶沒有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就逕行在全體住戶共有的外牆上安裝冷氣,或者冷氣懸掛的位置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已經侵犯了所有住戶的權利,就有可能遭到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5]以及第821條[6]規定向法院請求拆除。
懸掛在公寓大廈外牆上的冷氣,雖然沒有直接占用地面土地,但冷氣機突出外牆投射地面所在的土地,不管是屬於公寓大廈全體住戶所共有或是他人所有的法定空地(防火間隔[7]),其設置的目的可能是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8]。
如果外牆上的冷氣突出於法定空地,不僅會破壞建築物的通風、採光,也將使防火空間變為狹小、封閉,於火災發生時導致熱空氣無法快速宣洩,容易造成煙囪效應而使火勢變為猛烈,對公共安全顯然有影響。
因此,被占用的其他共有人或鄰地所有權人,都可以依據民法第773條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拆除[9]。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面的說明,雖然基本上被冷氣機占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得請求拆除冷氣以排除侵害,但也有部分判決認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使用,並不是無限上綱,必須以侵權物確實有妨害土地所有權人做為認定標準。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冷氣的設置並未嚴重妨礙地主使用土地,或者強制拆除冷氣會嚴重損害該住戶的生活品質,則依據民法第148條第1項[10],權利的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所以地主還是不能向法院請求拆除[11]。
即使冷氣是懸掛在自家外牆也沒有突出於他人土地,或已取得公寓大廈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同意懸掛,但仍要注意是否有違反各地區行政法規的問題。
如果冷氣機懸掛的位置占用到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即使不影響日常通行,但因有妨礙逃生、救災的疑慮,發生在臺北市的話,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9條[12]規定反面解釋,只要有民眾檢舉,建管處查報隊還是有責任予以拆除。又例如,如果是發生在桃園市,依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6點第2小點[13]規定,就算是拍照列管的情況,如果影響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古蹟保存,或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舉報者,仍應查報拆除。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