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提到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1],此外,其他用地的地價稅也有不同的優惠稅率,以下分別說明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公有土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優惠稅率的用地,是指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2]:
工業用地[3]、礦業用地[4]。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5]。
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的名勝古蹟用地[6]。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以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7]。
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土地[8]。
統一以10‰的單一稅率計算[9],不再以土地稅法第16條10‰至55‰的累進稅率來計算[10]。但如果沒有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規劃來使用這些土地,就沒有優惠稅率了。
不同於自用住宅用地出租就沒有優惠稅率的適用[11],特定目的事業中之工業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包括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12]。
所謂出租,曾有A公司因歇業註銷工廠登記證後[13],隨即將土地出租給B公司,主管機關認為承租的B公司在同一年(期)內,即利用原廠地取得工廠設立許可及工廠登記證,故准予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4]。但有學者認為重點應在於是否實際供工業使用,否則即使持有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證,如果未作工業使用,仍應不得適用優惠稅率[15]。
特定目的事業與自用住宅用地相同,要在每年的9月22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16]。
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實是私有土地,但是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留作供公用事業設施(例如道路、公園等)[18]使用,未來由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的土地[19]。
因私人土地一旦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使用價值會大幅降低,包括不得妨礙被指定目的的使用(例如被指定為道路的空地,不得興建住宅),但還是可以維持原來使用的方式(例如自用住宅用地被指定為公園預定地,在被取得前,仍得為住宅使用)、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例如住宅被指定為道路,拆除改為農業使用)[20],或申請臨時建築使用[21]。
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使用上的諸多限制,為了減輕所有權人的負擔,這類土地的所有權人在地價稅繳納上享有優惠稅率。
符合前面公共設施保留定義的土地,如果沒有做任何使用,而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享有免徵地價稅[22]。
如果有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面有建物,除了自用住宅適用2‰的單一稅率以外[23],其他統一以6‰的單一稅率計算[24],不再以土地稅法第16條10‰至55‰的累進稅率來計算[25]。
實務上還有一種特殊情況,雖然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為房地處於高壓線下,建築高度受到限制,所以稅捐機關認定此時可以比照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適用6‰的優惠稅率[26]。
另外要注意的是,適用此條優惠稅率,不必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是由地政機關通報稅捐機關辦理[27]。
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所有的土地[28]。
如果沒有供公共使用,統一以10‰的單一稅率計算,不再以土地稅法第16條10‰至55‰的累進稅率來計算[29]。但如果公有土地又供公共使用,則免徵地價稅[30]。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