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小動物的房客A,在承租供自己居住用的套房中飼養了一隻可愛的黃金鼠。房東B發現後,向A提出一份寫著「禁止飼養寵物」的生活公約,聲稱A已經違反生活公約,並表示要立刻終止租約。B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嗎?
在房屋租賃的關係中[1],房東為了維持房子的整潔與安寧,以及兼顧各個房客共同生活的秩序,常會訂定所謂的「生活公約」;又如果房客所承租的房屋屬於公寓大廈,該公寓大廈通常也會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的「規約」存在。
這些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在租賃契約中有什麼效果?房東可不可以因為房客違反規約而提前終止租約?這些問題可以區分以下幾點來說明:(見圖1)
租賃契約是存在於房東與房客之間的法律關係,租賃契約的內容對於契約雙方都有拘束力。因此,如果房東希望生活公約的內容對房客產生拘束力,就必須把生活公約的內容寫進租賃契約裡,或是把整份生活公約作為契約的附件,並在簽約時充分告知房客生活公約的內容。
這樣一來,除非生活公約的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禁止規定的情況[2],否則房客都應該依照生活公約來使用房子[3]。當房東有意修改生活公約時,也必須要取得房客的同意,修改後的生活公約才能繼續拘束房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4]及第6條[5]規定,公寓大廈的承租人也會受到公寓大廈規約的拘束。不過,這是指公寓大廈與住戶(承租人)之間的關係,而不是房東與房客間的關係。當承租的房客違反公寓大廈的規約,是其他住戶或管委會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理,房東並不能拿公寓大廈規約對房客主張權利;如果要讓公寓大廈規約的內容成為租賃契約的一部分,使得房東可以對違反規約的房客主張權利,還是要在租賃契約中作明確約定。
而依照目前內政部頒布且具強制力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6]應約定事項第7點,或《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7]應記載事項第8點,都已明文約定「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也就是說,租了「居住用」的房屋,依照現行租賃契約,公寓大廈規約的內容構成契約的一部分,房客依照租賃契約有遵守公寓大廈規約的義務。
在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構成契約內容的前提下,房客違反這些約定的效果,就必須回歸租賃契約的約定來判斷。例如,有些房東會與房客約定,違反生活規約的房客必須給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原則上如果約定賠償的金額沒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就屬有效的約定。
至於房東如果要以房客違反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為由,提前終止租約,則必須注意[8]:
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的內容可能較為瑣碎,不應任意以此終止契約。所以當房客有違反的情形時,民法規定房東還是要先阻止房客,當房客不聽勸阻繼續違約時,房東才能終止租約[9]。
特別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出租供居住用的房屋,房東因為房客未遵守生活公約而提前終止租約,屬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稱「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情形,為了保障房客居住的權益,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必須在終止前30日提前通知房客[10]。
至於如果是基於其他事由而要提前終止租約,根據不同的事由可能會有不同的提前通知規定(更提前通知或可以即時終止),這部分則需請讀者再行參考前述租賃條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辦理。
同樣地為了保障承租人居住權益,租賃條例不僅要求房東要提前通知房客,還必須要用書面方式同時附上相關證明[11]。實務上,一般多會透過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保留證據,以避免後續爭議[12]。
首先,房東B如果在與房客A簽約時,沒有告知A生活公約的內容,也沒有把它寫在契約中或是作為契約的附件,這份生活公約並不會構成雙方租賃契約的一部分,B當然就不能以A違反生活公約為由終止租約。
又即使這份生活公約經過A同意而構成租賃契約的一部分,B也應該要先促請A改善,當A拒不改善仍繼續違規飼養寵物時,B才能夠提前30天並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據的方式通知A終止租約,B在本案中主張立即終止租約,並不合法。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