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隔壁鄰居將房屋蓋在我家土地上時,依法可以視情況要求鄰居將其拆除[1],但如果是隔壁的商店招牌(其他常見的還有:冷氣室外機、熱水器、排水管、集水槽、鐵窗、雨遮等建築以外的設施),雖然凸出到我家陽台旁邊,但沒有進到我家房子的範圍內,只是出現在陽台之外的空間,這種不是實際「蓋」在土地表面的設施,我還可以要求拆掉嗎?
在討論可否拆除前,必須先釐清這個「空中範圍」到底算誰所有?
根據民法第773條[2]:「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條文中所謂「及於土地之上下」,意思就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所有權範圍,不只限於土地「表面」而已,包括土地垂直向上延伸的「上空」以及垂直向下延伸的「地下」,都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3]。
以圖1為例,藍色的招牌雖然是掛在B地的建築物上,沒有實際碰到A地,但就招牌位置垂直往下延伸後,就會發現招牌其實橫跨了A、B兩塊地,部分越界到A地的上方。而A地的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73條擁有A地向上延伸的「上空」的權利,所以招牌已經侵害到A地所有權人的權利!A地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招牌的所有人將招牌拆除[4]。
附帶一提,因為招牌是無權占用A地,A地所有權人除了可以請求拆除招牌以外,還可以請求招牌所有權人支付使用A地的對價(法律上稱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5]。
另外,從設置招牌的角度來說,除了不能凸出去占到別人的土地之外,也必須要注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才能設置出一塊沒有問題的招牌。
不過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侵害行為,都可以要求排除或給付不當得利。實務上在審理相關訴訟時[6],會考慮到侵害來源的占用面積、設置目的、所在位置、排除後果等各種面向,也會討論土地所有權人要求拆除的行為,是不是損人不利己的權利濫用[7],以綜合判斷是否要排除侵害,不會單純以「的確有越界占用的事實」,就一律判決侵害者必須拆除占用物。
註腳
余青慧(2021),《冷氣機懸掛外牆,未占用路面通道且不影響通行,是否違法?第三人可否請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