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藝人私領域的生活,會構成經紀合約的違反嗎?〉,說明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合約中「維持形象條款」的概念,並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的條款,在不過度介入藝人私生活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有效。
文/賴文智律師
韓劇《海岸村恰恰恰》男主角金宣虎,在2021 年可說是迎來人生最高潮起伏的日子,正當《海岸村恰恰恰》結局以超高收視率12.665% 作收,深情、暖男形象達到最高峰時,當晚即傳出網路匿名留言影射其迫使前女友墮胎、冷酷無情等與形象不符之真實樣貌,而因經紀公司與金宣虎本身承認前女友墮胎確有其事等,也使金宣虎相關廣告、演出等都被停止,幾乎陷入演藝生涯暫停的困境[1]。幸而之後陸續報導的資訊反轉,反而更證實金宣虎真實人生的暖男形象,也讓臺灣不少《海岸村恰恰恰》的影迷重拾看劇的熱情。由此可知作為演藝人員,私領域的生活很難與其演藝生涯脫勾。
演藝經紀合約雖然只針對「演藝工作」進行「經紀」事宜,但因為藝人的形象涉及藝人整體演藝生涯工作的發展,甚至會涉及到經紀公司所承接的表演或代言的合約是否違約的問題,通常在經紀合約都會出現「維持形象條款」。新聞也常見到像是,「藝人染毒惹怒經紀公司慘遭退團[2]」、「藝人賣口罩詐騙 警察上門直接拖走經紀公司認已解約」、「韓國男神認『性侵2女職員』經紀公司緊急解約[3]」等。通常這些違法的活動通常是藝人在私領域的生活,但因為會影響到經紀合約的履行,所以,往往都會用「維持形象條款」來約束藝人。
比較簡單的約定可能像是,「乙方(演藝人員)保證絕無販毒、吸食毒品、嗑食禁藥、犯罪、酗酒、賭博或其他影響乙方或甲方形象之行為;亦無損害已承接或進行中之節目、活動之言行等。」、「乙方不得發表任何批評、歧視或侮辱任何個人、種族、團體、宗教、國家之言論,亦不得於公開場合發表政治傾向之言論及參加政治活動。」
這類條款主要是以違法、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是概括地以對形象有負面影響的方式去描述,而為了避免捲入政治或歧視性言論的風暴,經紀合約也經常將這類對外敏感的言論,納入限制的範圍。因此,當藝人出現「負面消息」時,經紀公司除了「被迫」需要幫忙回應、藝人「被道歉」之外,也常常出現經紀公司直接以「違約」為由,對外單方解除契約或提前終止契約的方式「切割」藝人,以降低損害的方式處理。
經紀公司並非完全不能涉入藝人「私領域的生活」,當藝人私領域涉及違法事件時,一般人通常不會覺得經紀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有什麼問題,例如:2012年Makiyo 與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事件發生,因為酒醉毆人引發處理不當而幾乎斷了演藝之路[4],自然不能說私領域就與演藝生涯無涉,多數人應該都能理解。
比較有爭議的是常常聽到某些經紀公司對於「私領域生活」的嚴格管理,像是:「禁愛令」、「禁婚令」,禁止藝人交男女朋友或結婚,甚至是禁止去夜店、禁止抽菸等,甚至有新聞報導藝人因為這類的禁愛令而被迫分手,這樣的條款是「合理」,或者是說是「合法」的嗎?
從經紀公司的角度來看,尤其是對於從「農場」裡培養的新人而言,經紀公司可能依據藝人的特質,而有一些角色定位的「設定」(人設),例如:青春無敵美少女、浪漫貴公子、搞笑藝人,並且從這些人物設定展開對外的宣傳工作,若是藝人私生活領域所做所為與該等人物設定相衝突,當然可能造成演藝生涯的影響,也連帶影響到經紀公司的權益;而藝人因為陷入戀情或結婚而大量「掉粉」,也是某些類型藝人常見的問題,經紀公司當然不樂見,甚至常常可能因為戀情或結婚而影響經紀公司對於未來演藝工作安排, 經紀公司自然會希望可以透過經紀合約做一些規範,我們應該都可以「理解」這類條款的存在具有某程度合理性。
然而,法律的角度來看,「存在」並不代表「合法」。生活常規的管理(像是:不准抽菸、上夜店、嚼檳榔等),這些對於演藝工作以外的限制,屬於契約自由的一部分,違反經紀公司對於這類的生活常規的規定,通常效果也不嚴重,可能是罰款或其他小的懲罰,不至於到終止的程度,我們只會認為是管理比較嚴謹。民法規定,對於自由的限制,不能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5]。若是對於私生活領域的介入,雖然影響部分的自由,但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是允許契約加以規範或限制。司法實務上亦曾有經紀公司與儲備歌手約定不得抽菸,經紀公司屢勸不聽,該歌手簽約後3個月即終止合約,經紀公司以抽菸違約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法官認為歌手未切實履行合約精神,沒有妥善照顧自己、保護嗓音以善盡歌手職責,但考量合約約定7年才未滿3個月就終止,經紀公司所受損害不算嚴重,將懲罰性違約金酌減為10萬元[6]。
【重點摘要】
藝人的「人設」是演藝生涯最重要的「形象」,這從2021 年底的「蕾神之槌」事件,可以觀察得出來,因為離婚處理不當而導致演藝生涯終止,當然對於經紀公司是很嚴重的情形。所以,經紀合約會涉及「私領域」的限制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是對個人情感方面的限制,甚至是對於身分改變的限制(不能結婚),則涉及到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人作為一個人應有的尊重),則這樣的條款會很可能被認為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而無效[7]。當經紀公司所提供的經紀合約有對於交友或婚姻上的限制時,其實解釋上應該是無效的。但也很難防止經紀公司消極地抵制。由整個演藝生涯的角度來觀察,必須承認某些重要事件,藝人與經紀公司需要相互信任,維持與經紀公司良好的溝通,相互協商可以接受的處理方式,否則,雙方因此破壞「信任關係」,很難期待契約後續的履行會有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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