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求職的過程中投了許多履歷並參加很多場面試,最後順利被B公司錄取。B公司要求A在到職前必須自己先找人擔任他的「人事保證人」,並簽訂「人事保證契約」。A的親戚C很樂意幫助A,但是在確定擔任A的人事保證人並且簽訂契約之前,C還是想先了解一下:究竟什麼是人事保證?人事保證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必須負責?人事保證人又有哪些權利能夠保護自己呢?
人事保證就是由第三人擔任員工(即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簽約,彼此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員工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員工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這時候就由人事保證人代員工賠償給雇主[1]。由於一般的保證關係是在保證「已經產生」的債務,而人事保證則是在保證「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就是不一定會發生)的債務,所以雖然都稱為保證,但是概念並不完全一樣[2]。
人事保證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簽訂(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而且保證的期間不可以超過3年。若是雇主跟員工之間不再有僱傭關係,或是人事保證契約的期限已經屆滿且沒有再書面更新時,人事保證的關係就會結束[3]。
在以下2個條件同時具備時,人事保證人必須賠償:
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在認定上只要是跟職務有相關的行為就足夠[4],典型的例子包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駐擔任的總幹事侵占社區款項[5]、客運司機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撞傷行人[6]、房屋銷售員以詐欺的手段向買家騙取價金[7]等。
為了避免人事保證人負擔過重的責任,民法規定只有當雇主無法以其他方式來彌補所受到的損害時,才能要求人事保證人負起賠償的責任[8],而且必須在2年內請求[9]。常見雇主能夠獲得賠償的其他方式為:員工願意而且有能力自己賠償雇主,以及雇主已有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且能夠從保險獲得足夠的理賠[10]等。
人事保證人也有許多法律上的權利可主張,以下舉例3項:
當雇主符合法規以及契約的規定而向人事保證人請求賠償時,若人事保證契約的簽約人對此沒有其他的特別約定,則人事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上限,將會是在發生賠償事故時,這名員工當年所可以獲得的報酬總額[11]。
雖然員工與工作相關的行為的確損害了雇主的權益,但是當雇主在選任員工以及後續監督上也有疏失時,人事保證人能請求法院減輕或甚至免除賠償金額[12]。常見雇主對於員工的選任或監督有疏失的情況包括:沒有完善評估有前科的應徵者是否合適擔任此職位[13],以及沒有建立有效的列管流程來確保員工會將經手的款項繳回公司[14]等。
當雇主更換員工的工作內容或是工作地點,導致人事保證人將來要負起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升高時,人事保證人可以終止契約[15]。
願意擔任人事保證人的C,的確應該要在簽訂人事保證契約前,先仔細了解什麼是人事保證,並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有基本的認識,而且要仔細查看契約當中是否有明顯對自己不利,或是沒有寫清楚的規定。如果有任何不明瞭的地方,建議在簽署之前先向對方提出自己的疑慮並且詳加討論,或是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註腳
呂紹瑋(2023),《什麼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有什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