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前訓練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規定?──以航空公司培訓機師為例

文:林俊龍(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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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29

本文

許多企業基於服務品質或為了確保勤務安全,在新進人員正式上線工作前,會先給予特殊訓練,例如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保全人員及航空公司機師等。訓練期間通常以上課為主,實作為輔,等到考核及格,確定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後才正式僱用,此培訓期間通常稱為職前訓練期間。職前訓練期間雙方是否已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常有爭議。本文整理實務見解,從勞動契約的定義以及職前訓練期間的訓練內容加以說明。

一、勞動契約的定義

何謂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定義。目前法院實務解釋勞動契約[1],主要參考1936年12月25日公布但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1條規定[2]。簡單的說,必須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提供報酬作為對價,且雙方存在指揮監督關係,才成立勞動契約。假如契約期間一方不必提供勞務,或另一方不必提供報酬,或是雖提供勞務但自己有一定程度的判斷空間,不受指揮監督,就不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二、職前訓練是勞動契約嗎?

以航空公司的培訓機師為例,職前訓練期間主要都在上課學習,即使偶而駕駛飛機,性質上仍然是訓練的一部分,並非在公司指揮監督下執行勤務。按照前述,培訓期間雙方尚未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法院實務[3]向來也都採相同見解。此時,航空公司發給之生活津貼可以低於基本工資[4],訓練期間終止契約也不受勞動基準法第11、12、13、14、20條的拘束[5]。訓練期間即使公司為新進人員投保勞保,也不因此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不過如果新進人員可以證明訓練期間已經有工作的事實,上課只是在職訓練,則雙方很可能已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而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規定。

註腳

  1.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一)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
  2.   勞動契約法第1條:「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由於勞動契約法第43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實際上由於戰亂等因素,本法尚未以命令施行,因此勞動契約法的內容,僅具參考作用。
  3.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98號判決:「倘該勞務之性質,必須經特殊訓練及格後始能提供,僱用人為將來能由特定受僱人提供該當之勞務,方為職前必要之訓練,則於訓練期間內受僱人既無提供勞務之可能性,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即難謂於職前訓練期間,雙方間已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4.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98號判決:「關於華航公司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部分:1.依行為時勞基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6款、第21條第1項規定,可知,工資固然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必以該契約為勞雇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為限,倘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並非基於勞雇關係,則一方基於契約所為之給付,縱然低於前開規定所定之最低基本工資,亦難認有何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5.   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因此,在丁○○訓練合格、完成試用副機師僱傭手續前,丁○○並未提供任何與副機師有關之勞務,僅係單純地接受被上訴人提供之訓練,且受訓期間內僅領生活津貼,該津貼之給付非因其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對價,揆諸前揭說明,難認被上訴人與丁○○所訂之系爭飛航機師培訓契約,其性質屬於民法僱傭契約關係,或屬勞基法規範之勞動契約關係,堪以認定。上訴人辯稱丁○○經被上訴人錄取為培訓機師後,已有員工編號,且由被上訴人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按月給付薪資,依勞基法規定,雙方即成立僱傭關係,自有該法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獨對丁○○為退訓、解僱處分,顯違比例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應屬無效,且其逾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30日除斥期間,始為退訓處分而終止勞動契約,亦不生終止之效力云云,自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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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2-23 14:48:43
請問我到一間公司第一天上班,進來就直接分配給我打掃清潔等等的工作,並告訴我這是每天必須先做的工作。清掃結束後才給我簽一份「職前訓練契約同意書」,然後告訴我現在是職前訓練,要訓練十天,結束後才有勞健保、完成訓練才有一天1000元車馬費(十天共10000元)。
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林俊龍(進階會員) 2023-02-23 16:19:24
您好。依據文章的說明,職前訓練契約成立的要件是勞務的性質必須經特殊訓練及格後始能提供,而且訓練期間內受僱人沒有提供勞務的可能性。如果名義上是職前訓練,但您有工作的事實,公司只是提供工作上的指導,邊做邊學,那麼訓練期間已成立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基法等勞動法令。至於訓練期間須打掃清潔,如果不是約定工作內容的一部分,尚難據以判斷職權訓練契約的效力。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2-23 20:15:11
謝謝您的解釋!我的印象中,職前訓練契約裡並沒有提到需要幫忙打掃環境。我到公司後除了清掃以外沒有做其他工作,主管拿了一本行銷相關的書給我叫我讀完,說這是職前訓練,然後就這樣待到下班……因為真的沒遇過這樣的所以有點疑惑……。
林俊龍(進階會員) 2023-02-24 09:09:26
建議您在接下來的期間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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