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保護了什麼?

文:陳郁庭(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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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30

本文

一、競業禁止條款的發生原因及有效性

企業為了保護自身營業秘密,常常與員工簽署各種保密協議;除此以外,企業也可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相關文件,以避免員工在公司上班時或離開公司後擅自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造成企業競爭優勢受到損害。

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有效?企業可不可以禁止員工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臺灣法院基於契約自由考量,除非明顯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是屬於定型化契約而對員工造成不公平,否則大多數情形都會承認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

二、外界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的常見質疑

企業可不可與員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在離開公司後,不可以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這點法院還是有些不同意見。主要是因為,這樣的條款可能限制或傷害了員工的工作權,因而對於這類型條款的有效性仍有爭議。

「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1]與正當營業利益,於合理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或其他範圍內,禁止員工在任職時或離職後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

競業禁止條款在國內職場是很常見的約定內容。不過,曾有企業為降低基層人員流動率,明知道基層員工的工作大部分與營業秘密無關,仍濫用於新進基層員工的勞動契約增訂這類條款,因而引發各界質疑及反彈[2]

註腳

  1.   可參考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2.   相關爭議可參考立法委員江惠貞等23人提案說明,立法院(2015),《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89期,頁352
    關於勞動基準法對競業禁止的規範,請見法律百科《臺灣法令關於競業禁止規定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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