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10 2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3-03-09

本文

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僱、資遣)。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見圖1)

圖1 合法解僱有哪些類型?||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合法解僱有哪些類型?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員工的標準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1],如果雇主因為以下這些理由,可以解僱勞工

  1. 歇業或轉讓事業(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
  2. 虧損或業務緊縮(例如:景氣不好連年賠錢)。
  3. 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個月以上(例如發生大地震、大洪水等災難導致停工)。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例如產業大轉型)
  5. 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2]

 

(二)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3],雇主根據這些理由解僱需要事先通知,給予勞工「預告期間」,讓勞工得以預做離職準備。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請有薪「謀職假」,每星期累積的請假時數不可以超過2天工作時間(例如:請假3次外出面試,每次只請3小時)。

  1. 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在解僱前10日事先通知;
  2. 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雇主應在解僱前20日事先通知;
  3. 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雇主應在解僱前30日事先通知。

二、勞工造成雇主損害的標準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4],雇主因為以下這些理由,也可以解僱勞工:

  1. 求職時作假,導致雇主有受損害的可能。
  2.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
  3. 被判刑需要坐牢。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的物品,或是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導致雇主受損害
  6.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二)

如果雇主是根據這些理由解僱,「不需要」事先通知,也不需要給資遣費,只需要在發現這些事情後的30天內完成解僱,就是合法資遣(如果是因「被判刑坐牢」,則沒有30天內完成解僱的限制[5])。

三、違法解僱的效果

(一)

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或沒遵守法定終止期限,雇主卻任意解僱勞工,就是違法資遣,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請法院判決確認解僱違法、勞動契約仍然有效。

(二)

如果雇主有法定終止事由,只是沒有遵守「預告期間」提前通知,那麼雇主解僱還是有效,但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賠償預告期間的工資。例如雇主應於30日前通知卻沒有遵守,雇主就應賠償30天的工資。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至於怎樣叫做「無法勝任工作」?依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要綜合勞工客觀上的工作能力與主觀上的工作意願去判斷。
  3.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4.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I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II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5.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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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11-21 20:39:50
請教一下,如果雇主已於解雇前60日事先通知,那員工的謀職假是否在這段預告期間內,依照規定每星期累積的請假時數不超過2天工作時間即可?(意即至少有16天的謀職假?)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2-14 17:34:36
請問若是用LINE向雇主請假,事後雇主改口說員工無故曠職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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