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1],工會組織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個種類。
參酌2010年當時的政治經濟時空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讓原來具有獨佔性、有層級次序的企業工會已經不符合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結構發展,而在這樣的背景底下,啟動了工會法關於工會組織類型的修正[2]。
由於法令對不同類型的工會,有不同的要求與效果,如果想要認識工會的運作,必須先認識各種類型工會。工會三種類型說明如下:(見圖1)
指結合同一廠場[3]、同一事業單位[4]、依據公司法所規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5],或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所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6],所組織的工會。
例如:「新北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廠企業工會」、「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就是透過受僱於同一事業(廠)場所的勞工所組成的企業工會。
指結合相關職業技能勞工所組織的工會。相關職業類別的區域,則是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來辦理[7]。至於職業類別的認定,早期是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佈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來作為識別[8]。
例如:「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是以高雄市各級學校專任教師等主體成立的職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則是以中華航空、長榮航空等不同公司的空服員所共同組成的職業工會;「臺北市新聞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由臺北市從事網路媒體之記者、編輯及自由撰稿人所組成。
指結合相關產業內勞工為對象所組織的工會。
例如:「臺灣鐵路產業工會」,即是以從事鐵路運輸業勞工所籌組的產業工會;「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是由所有在媒體傳播業的從業人員所組成。
另外,工會得依需要,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工會聯合組織[9]。例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就是集合超過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行政區域,且發起籌組的工會數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所成立的聯合組織。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