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建教合作生或大學生研究助理,是勞工嗎?

文:陳俊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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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1-01 ‧ 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一、實習生、建教合作生不是勞工,但適用勞基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1],技術生、建教合作生主要目的是學習技能[2],受到雇主訓練,而不是以勞動力換取報酬,不具典型的勞工特徵,不是勞工[3]。但因為契約義務仍有給付勞務之成分,權力地位與雇主並不對等,所以勞動法令將之納入保護。

目前我國技術生行業範圍,由主管機關指定,除了上述技術生、建教合作生外,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3項,準用技術生規定,給予一樣的法律效果。故以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的契約,如實習生與雇主之間的契約,適用同樣法規。

技術生之工作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4],比照一般勞工,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等規定,不得低於法令最低基準,但受訓之津貼部分,並非工資,不受最低基本工資保障[5]

二、大學研究助理依個案區分

大學「兼職」研究助理是否為勞工,在經過一連串社會運動後,教育部的判斷標準回歸勞動部見解[6],認為其與技術生相同:若是契約目的主要在於學習,例如工作包含課程學習部分內容、畢業條件或服務學習,不具獲取報酬之勞務對價性,則不具勞工身分;若工作給付之報酬有勞務對價,則依從屬性有無判斷是否為勞工。

因此目前大學生研究助理可區分為二種,「學習型」與「勞動型」,後者具勞工身分,校方應投保勞、健保並適用勞工相關法律規定。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64條:「
    I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II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III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2.   其他法律亦有類似定義,如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建教生指在學校就讀參加合作計畫到機構進行職業訓練,領取「津貼」。
  3.   勞動部同此見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三字第16413號函(1989/7/7)。
  4.   勞動基準法第69條
  5.   相較下,高中建教生津貼較有保障,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2項,不得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
  6.   教育部2015年公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2017年修正為「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勞動部2015年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教育部函釋羅列一些助理不具勞工身分的例子,而助理是否為勞工的判斷,仍依照勞動部函釋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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