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一般是指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至要派公司工作之勞工。而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簽訂勞務承攬契約,俗稱外包。
舉例來說,A清潔員受僱於X清潔公司,Y公司有清潔需求又不想自己僱用清潔員,遂與X公司簽約,請求X公司提供清潔服務。A清潔員的勞動契約僅存在於X和A之間,X為A之雇主;A與Y公司並無勞雇關係,Y並非A之雇主,Y原則不得指揮監督A,僅得收取A提供的動力(圖1)。
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與一般勞工相同,可以依據下列法律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賠償:
即使雇主沒有過失,勞工也可以向雇主求償。
若是雇主有故意、過失,而前述金額不足以填補勞工所有損害,勞工可再依民法[2]、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3],請求雇主賠償。
派遣勞工遭遇職災除可向其雇主(派遣公司)請求補償,也可以向要派公司請求。
為了保障勞工,避免事業單位不斷層層外包勞務給較小公司,而下游公司因財力不足,於勞工遭受職災時無法提出足額補償,使勞工求助無門,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4],不論轉包勞務承攬、或再承攬幾次,例如X包給Y公司,Y公司在包給下游的Z公司,所有事業單位(XY)皆與最後承攬之雇主(Z),連帶負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補償無過失責任。
以前述案件而言,A清潔員遭遇職災時,除可向X清潔公司請求勞動基準法之補償責任,也可以向Y公司請求補償。
另外,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雇主之工作場所安全維護責任的人認定較寬[5],同時包括非實際雇主的要派公司。
依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6]、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只要要派公司以公司營業項目的一部份,或是提供工作場所給派遣勞工工作,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時,都與派遣勞工之原雇主共同負責職災之連帶賠償責任,要派公司若違反工安規定,不得於補償勞工職災後,再向派遣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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