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許多公司企業會遵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來安排上班日和放假日,每逢年末或隔年初,許多人便會開始關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一年度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依下一年度的連假安排個人的連假攻略。如果國定假日在週二或週四,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事曆通常會在週一或週五「調整放假[2]」,也就是平常大家習慣說的「彈性放假」,並在前一個禮拜六以補上班的方式處理[3],讓民眾享有更完整的連假假期。
然而,大多公司企業不知道的是,這樣遵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來安排上班日和放假日,可能涉及以下問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行事曆,是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4]」所擬訂的「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而依據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因此,按照處理要點的規定,「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原則上只適用於政府機關,至於是否適用於民間企業,還是應該要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的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而不能直接適用「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5]。」不過如果當週要補上班,上滿6天班的情況就可能超過每週40小時的上限。
對於這個情況,勞動部於2016年發布公告[6],說明如果公司企業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變形工時的規定[7]。換句話說,一旦遇到要補上班的情況,為了避免違反勞基法正常工時的相關規定,一般公司企業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才能決定有否要與政府機關一致。如果省略這個步驟直接要求員工於補上班,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每週工時上限的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8]。
從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一般公司企業決定是否補上班,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必須要經過工會同意或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因此,公司企業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召開勞資會議,並做成決議:「公司員工同意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變形工時之規定,並同意於○○日彈性上班日上班。」等類似文句,同時為避免日後爭議,作成決議後亦應通知全體員工,或公告於公司明顯之處。
下次有要補上班的情形,如果公司只是公告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事曆安排上班休假,可能不符合現行法規定。公司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勞工同意,最好作成決議並公告,才不會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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