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失業可以請領的三大補助津貼

刊登:2022-03-15・最後更新: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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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法律上的「非自願離職」),想必是所有勞工都不希望面臨到的處境,然而有時大環境經濟不景氣,或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縮編裁員,抑或是個人因素無法勝任工作,每個勞工都可能遇到失業的問題。然而對於什麼情況能夠請領失業補助、自己又能領到哪些失業補助,可能不是那麼清楚,本文將一一說明。

圖1 一張表了解勞工失業的三大補助津貼||資料來源:戴雯琪 / 繪圖:Yen
圖1 一張表了解勞工失業的三大補助津貼
資料來源:戴雯琪 / 繪圖:Yen

一、什麼是非自願離職?(見圖1)

很多人以為只有在被雇主解僱的情況下才算非自願離職,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對於「非自願離職」有明確的定義[1]。除了遭雇主解僱之外,一般比較常見、會被認定是「非自願離職」的情況,還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或勞動契約的約定,例如沒有依約給付工資,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2]

舉例而言,如果當初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為3萬元(本文幣值均為新臺幣),然而雇主卻無故只給2萬元,勞工即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仍算是非自願離職,能夠請領相關失業補助。

二、失業的三大補助津貼:失業給付、提早就業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三大失業補助[3]。其中失業給付,主要是為了避免勞工失業期間因無收入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頓而發給;提早就業津貼,一方面為獎勵勞工找到工作,另方面也是為避免勞工為了領滿6個月的失業給付而不積極尋找工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是鼓勵勞工繼續進修,以利未來順利投入新職場。

以上3者所期望補助的對象,是非自願離職導致失業,但又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並且有在積極尋找工作的勞工,為此,就業保險法對於申請補助的對象,有一些規定和限制,並不是只要失業就能請領喔!以下進一步介紹這3種給付及津貼。

(一)失業給付

1. 誰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4]規定,勞工在非自願離職的前3年,加起來至少要有1年以上的就業保險投保年資[5]。也就是說,勞工非自願離職的前3年,加起來至少要有1年的工作年資。

除此之外,勞工本人要有繼續工作的能力與意願,並且已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登記後14天都無法順利找到工作,或是經安排職業訓練,才能申請失業給付。若勞工本身失業後就不想工作、或是基於身體健康因素無法繼續工作,或是沒有去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等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機構已經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都是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

2. 可以領失業給付的4種例外

不過看到這邊,讀者也許會有疑惑:「難道只要就業服務機構有推介就業,或是安排職業訓練,我就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了嗎?」原則上沒錯,畢竟就業服務機構最重要的目標還是協助失業勞工找到工作,但也不是沒有例外,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13條[6]、第14條[7],如果符合以下4種例外之一,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1)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新工作工資少太多,工資低於失業勞工每月可以請領的失業給付數額。
(2)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地點太遠,距離勞工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3)勞工因傷病診療無法參加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並持有相關診斷證明等。
(4)如果勞工接受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然有困難。

若符合以上的情況,勞工雖拒絕就業服務中心推介的工作,或是安排的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仍可申請失業給付。但除此之外,依就業服務法第15條[8]規定,勞工不接受就業服務中心的就業推介或職訓安排,就領不到失業給付。

3. 可以領多少錢?領多久?

當然,大家最關心的,應該還是失業給付究竟可以領多少、領多久?這規定在就業保險法第16條[9],原則上失業給付發給的金額,是按失業勞工離職(失業)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6個月。倘若失業勞工離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是25,250元,那麼失業期間每個月可領得25,250*60%=15,150元的失業給付,最多可領6個月。如果想先評估大概會領到多少,可以參考勞工保險局的失業給付試算功能

(1)例外延長的情況

但如果勞工離職時已年滿45歲,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多可領到9個月。另外,法條也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權限,在遇有經濟不景氣導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可以將給付期間延長至9個月,如有必要甚至可以延長到12個月。

(2)例外加給的狀況

如果是要養家的失業勞工,可以多領一些。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10]規定,勞工有扶養的眷屬,包含無工作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以上面例子而言,勞工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5,250元,若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則每月可請領的失業給付是25,250*(60%+10%+10%)=20,200元。

4. 有一定收入或其他補助就不能再請領

最後,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7條[11]規定,若勞工在失業期間,另有高於基本工資的工作,或是領有其他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也不能再同時請領失業給付喔!

(二)提早就業津貼

就業服務機構最終目的還是協助所有勞工都能找到工作,因此為避免勞工想把6個月的失業給付領好領滿,不積極找工作,另定有提早就業津貼鼓勵就業。

1. 誰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8條[12]規定,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的勞工,若能在失業給付6個月[13]請領期滿前找到新工作,並且新工作做滿3個月,就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 可以領多少錢?

提早就業津貼的數額是按申請人尚未領到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舉例而言,勞工領了4個月15,150元的失業給付後找到新工作,並且做滿3個月,就可以申請一次發給15,150*2個月*50%=15,150元的提早就業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實和失業給付能請領的金額是一樣的,都是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原則上發給6個月[14]。若勞工有扶養眷屬,每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15]

如果中途離訓或遭退訓,即會停止發放[16];有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也不能同時領失業給付[17]

三、結論

從以上說明可知,失業給付、提早就業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這3種給付和津貼,都有各自的申請要件,且無法同時請領。

當然無論是哪種給付或津貼,最重要的還是要記得先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18],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9],才能確保符合申請資格。

註腳

  1.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
    II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III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III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IV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3.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4.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5.   如果雇主都有依規定替勞工投保,那麼所謂的投保年資,理論上與工作年資是相符的。
  6.   就業保險法第13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7.   就業保險法第14條:「
    I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II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8.   就業保險法第15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9.   就業保險法第16條:「
    I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II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III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IV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V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VI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10.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
    I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II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11.   就業保險法第17條:「
    I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II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12.   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3.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但書、第2項等情形,例如離職時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失業給付期間是9個月的話,就要算到9個月才是期滿。
  14.   就業保險法第19條第1項:「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15.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
  16.   就業保險法第19條第2項:「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7.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2項。
  18.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1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台灣就業通(n.d.),《各地就業服務據點》。
延伸閱讀

1. 侯嘉偉(2020),《什麼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康立賢(2020),《我可以請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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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12-17 06:08:05
我在被恐嚇及公然侮辱下簽離職寫協調時他們不要激進分子語詞所以寫被強迫勞工局協調人就只處理開非意願離職我受傷害呢?因為和解了我還能向誰申訴呢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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