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5個案例中,Z的行為是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本文以(上)、(下)兩篇系列文章的方式,分別介紹關於律師可能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至於律師因違反倫理規範而遭移送懲戒的程序,以及可能受到的懲戒處分類型,則另以《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一文說明。
律師既然受人委任,就必須周全準備,除了要詳細瞭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外,還要極盡所能為委任人找出對應之道,並查找法院裁判實務,盡全力維護委任人的合法權益[1]。但也不能報喜不報憂,若發現有不利的部分,仍應據實以告,讓委任人自行斟酌而做出選擇[2]。
不過,為什麼律師有時會提出和解或認罪,這種好像在澆想拚勝訴或無罪當事人冷水的建議呢?這是因為,為了讓委任人有更多選擇,律師有必要將和解或認罪的優劣分析給委任人,再讓委任人自己決定怎麼做,倘若委任人不願意,律師就不能強逼他和解或認罪;反之,若委任人願意,律師就應該朝這個方向邁進,而不是一味拘泥於訴訟本身[3]。
例如:案例一的委任人A既然考慮談和,那Z律師就應盡力協助A進行和解。但如果Z律師認為訴訟比較可行,那就要詳盡分析優缺點給A,讓A決定是否要和解,而不是無端阻止和解。
雖然每個當事人都希望贏,而且有些訴訟案件經過律師初步研究,確實某一方看起來勝算很大,但因為沒有人可以預料訴訟中的攻防過程,律師自然不能向委任人保證絕對會贏[4]。
所以案例二的Z律師向委任人B宣稱一定勝訴,此行為勢必會讓B產生不必要的期待,而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為什麼律師會拒絕接案呢?有部分原因是律師要避免在執行職務時陷入「利益衝突」的窘境,以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權益。
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5]有明訂數種律師不得受委任的情形,常見的包括:受一方當事人的委任,卻又接下對造的其他案件;或是對方所委任的律師與自己有特定親屬關係等。要注意的是,原則上「同間事務所的其他律師」也會受到一樣的限制[6]!
就案例三來說,因為Z律師是C的訴訟代理人,而C與D是處於對立的兩造,即便Z接下的是D離婚訴訟「以外」案件的委任,還是可能發生Z不認真替D處理新的委任事件;或在離婚訴訟中對D放水等情形。所以為了避免影響C或D的權益,才直接禁止Z接受D的委任。而與Z同間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原則上也不能接受D的委任。
律師不能在沒有得到委任人的同意下擅自與對方洽談[7],因為委任人才是當事人,必須以委任人的意思為主。所以案例四的Z律師未告知委任人E,就擅自與對造談成和解,完全沒有先詢問E,已罔顧E的利益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有時民眾會同時委任多位律師[8],但倒也不用擔心律師間會不會產生問題或爭議,因為受委任的律師間,必須互相協調合作[9],共同為委任人的利益努力[10]。
律師在處理受任事務時,多少會取得與委任人有關的資訊(如基本個資、財產明細、家族資料及醫療紀錄等),在未告知委任人並經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洩漏或使用[11]。
如果委任人想要閱覽委任事務的資料,律師就應該提供,且在委任關係結束後也不能直接銷毀,至少要保存2年[12]。
雖然對造律師必須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但也不能故意詆譭或中傷我方當事人[13]。
而且基於職業道德,對造律師也要尊重我方律師,而不可以有詆譭、中傷等行為[14];況且,多餘的謾罵也無助於解決紛爭,對案件更不一定有利。因此,案例五的Z律師故意誣指對造律師行賄,恐造成他的名譽受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假若我方已經委任律師,那麼對造律師就不能跳過我方律師,擅自跟我聯繫,不然我方請律師就沒意義了[15]。
此外,對方律師也不可以妨礙我方委任律師,例如:如果對造律師透過第三人告訴我某律師生活不檢點,讓我放棄或終止對某律師的委任,則對造律師的行為也已經違反律師倫理規範[16]。
律師如果有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的行為,會由其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進行審議,輕微的會被勸告、告誡;嚴重違反者,則是送律師懲戒委員會[17]處理,最重可能會面臨「除名[18]」的處分。
註腳
匿名(2023),《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
匿名(2023),《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