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下將介紹律師遭移送懲戒後的程序(包括救濟方式),以及可能受到的懲戒處分類型;至於哪些行為會被認為是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則可以參閱律師倫理系列文章的《律師為什麼不能跟我保證勝訴?哪些是律師要遵守的倫理規範?(上)》、《律師為什麼不能跟我保證勝訴?哪些是律師要遵守的倫理規範?(下)》兩篇。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所以為了讓律師能夠本於自律、自治的精神來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1],律師法第73條[2]明訂了數項律師應付懲戒的相關事由,包括:違反旋轉門條款[3]、違反迴避規定[4]、無故終止當事人的委任[5]、以誇大不實或不正當的方法招攬訴訟[6]、與司法人員或警察有不當往來[7]、違反保密義務的情節重大[8]等。
舉例來說,A和B發生車禍,人車均無傷,兩人本來決定各自離去、互不追究,不料路過的Z律師跳出來對A說:「我專攻車禍案件且勝訴率百分之百,我來幫你對B提告,律師費可以打折!」此時,Z律師的行為已經違反律師法第40條第1項[9]「律師不得挑唆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及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10]「律師不得擔保有利結果」的規定,所以Z律師會遭懲戒。
如果民眾不幸遇到不肖律師,可以具名提出書面,說明事實經過並提供相關證據,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11]申訴[12],由地方律師公會審酌,並透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的決議,決定是否移送。換句話說,民眾不能自己決定是否要將律師移送懲戒。
除了「地方律師公會」以外,依律師法第76條[13]的規定,還有另外2個單位可以決定是否要將律師移送懲戒,分別是「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而上述的單位如果確定要移送懲戒後,懲戒案就會送到「律師懲戒委員會」去[14]。
附帶一提,如果律師是因依法辦理其他業務(例如:代理商標、專利、土地及工商登記等)[15]而有應受懲戒的事由時,也可以由相對應的主管機關直接移送給「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這是除了上述3個單位外,比較特別的管道。
律師懲戒委員會收到懲戒案件後,會將繕本送給被付懲戒的律師,讓律師在20日內提出申辯書,為自己提出解釋和答辯[16];另一方面,也會由審查委員負責作成審查意見並送給委員長,委員長於收到審查意見後1個月內必須召開審議會議[17]。
要注意的是,審議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的出席(人數上是至少要有11人)[18],審議結果則必須過半數。
懲戒的處分共有5種[19]:
其中「除名」是最嚴重的結果,因為曾受除名處分的人想再申請律師證書,法務部會依法不發給[20],所以受除名處分的話,便終生不得再任律師。
就像民眾收到對自己不利的判決會提起上訴進行救濟一樣,不論是被懲戒的律師或移送懲戒的單位,若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都可以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21]。
如果被付懲戒的律師或移送懲戒的單位,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都可以在收到決議書後20日內,提出請求覆審的理由書和繕本,先送給律師懲戒委員會[22],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轉送給對方[23],如果收受方有意見,則可在送達後10日內提出申辯書或意見書[24]。
律師懲戒委員會收受申辯書或意見書、或是於前述的10日期限屆滿後,就會再把資料送到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進行第2次的審查。至於覆審的程序原則上與第1次的懲戒程序相同[25]。
雖然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做出的第1次懲戒處分,可以請求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進行第2次的審查,但對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則不能夠再請求救濟(也就是只能救濟一次)。
因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26],律師懲戒委員會就好比高等法院,所以律師懲戒委員會做出的決議就相當於高等法院的判決,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就好比最高法院,所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就像是「終審判決」,直接確定而不能再救濟[27]。
例外只有在決議的認定顯然不合法規、有新證據可以推翻決議,或是委員會的組織有不合法等情形,才能就已經確定的決議聲請「再審議」[28]。
懲戒處分的決議會在確定時生效[29]。確定之後,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就會把資料送給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以及受懲戒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30]。而法務部負責將律師懲戒的結果公告在網站上[31](目前是公告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32]中的「懲戒決議書公開與查詢」),這屬於公開資訊,民眾上網即可查詢。
註腳
吳孟勳(2022),《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三)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