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介紹了成為司法官的過程,假如接下來想選擇到法院當「法官」,則法官需要做些什麼?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訴訟審理是法官最重要的任務。
訴訟審理的具體內涵,在民事領域就是指「定紛止爭」,例如:A、B對於「B是否已清償借款」這件事各執一詞並爭吵許久,最後決定進入訴訟,則法官的角色就是當一個公正第三人,依照A、B各自提出的證據,來判斷誰的主張有理,以結束2人間無止盡的紛爭。
而在刑事領域則是指「論罪科刑」,讓犯罪的被告能夠受到相對應的刑罰,或讓被冤枉的被告能夠獲得清白。
但法官並不是依自己喜好隨意審理,而是應依據憲法、法律與證據,本於良心,進行超然、獨立、公正的審判[1]。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法官有權力指揮訴訟程序的進行[2],例如:決定何時開始或結束開庭、由何人發言等;同時,為維持秩序、避免訴訟審理的過程中,遭受不當干擾,法官也有權力將擾亂法庭秩序[3]的人請出法庭[4]。
法官歷經一番心力進行審理的目的,就是要作出一個裁判[5]。
除了在法庭內以口頭方式宣示裁判主文外,還要詳述心證、寫下裁判書[6],讓當事人知道法官如此審理的具體理由為何,以決定是否繼續救濟(抗告或上訴)。
為使法官能繼續吸收新知、充實審判所需知識、了解法學動向,法官法[7]有特別規定,法官應每年度從事在職進修,以充實法學素養。
為避免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因擔心自己的裁判會影響到職務調動、調薪或其他考核,導致裁判結果被左右,憲法[8]明文規定,法官是終身職,沒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受監護宣告的話,不得免職;沒有依據法律,也不可以停職、轉任或減俸。
而法官法中也明白指出,除有特定犯罪、受監護宣告、被通緝或羈押等法定情形外,原則上不能對實任法官為免職[9]、停止職務[10]、轉任法官以外職務[11]、地區調動[12]、審級調動[13]等處分,以確保法官能夠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依法獨立審判。
但並不是說法官就因此可以隨意審判而完全不受拘束,其實在不影響獨立審判的前提下,法官還是會受到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14]。
舉例來說,法官在開庭時對當事人口出惡言,此種情況下,仍須對法官予以警告,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15]。
法官因為擔負著司法的重責大任,因此也有不少的限制:
註腳
王子榮(2022),《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上)》。
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正職教師?沒通過教檢、教甄也可以教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