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

刊登:2024-11-29・最後更新: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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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稱的「司法官」,並不是單指負責審判的「法官」[1],其實也包括負責偵查、起訴的「檢察官」,所以不論是要成為法官或檢察官,過程都是一樣的,都需要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2]」(簡稱「司法官考試」),或是透過律師、學者轉任的方式達成。

本篇會先說明成為司法官的方式(包括考試及受訓),至於法官和檢察官的任務,則會分別於《中篇》及《下篇》文章來介紹。

想要成為司法官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考試,一種是轉任,以下分別說明。

一、通過司法官國家考試

(一)具備司法官考試的應考資格[3]

1. 必要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

2. 擇一條件

(1)相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應備的法律相關學分。
(2)經高等考試或與之相當的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考試及格。
(3)經普通考試或與之相當的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考試及格「滿3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二)通過司法官考試,取得受訓資格

相較於律師考試只有二個階段[4],司法官考試則有三個階段[5]

第一、二試一樣也是筆試,與律師考試併行(科目相同者就採用同一試題)[6],但在第二試有二個主要差別:

  1. 律師考試在第二試有選考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這部分佔了100分,所以第二試總分為1000分;但司法官的第二試沒有選考[7],所以第二試總分只有900分。
  2. 律師考試的第二試,是以「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但司法官考試因為有名額限制,所以通過第二試的標準是以「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8](圖1)。
圖1: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的錄取方式差異||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的錄取方式差異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通過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的人,必須先經過體檢[9],確認身體狀況沒有問題才可以進入第三試,也就是總分100分的口試[10]。不過最終錄取分數,並不只有單看第三試口試分數而已,而是以「第二試筆試成績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11],所以筆試分數還是要盡量爭取高分!

(三)受訓及格,進行分發

通過三階段考試後還必須接受為期2年的訓練,除了基礎講習課程外,也必須到法院、檢察署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和相關機構,學習實務操作和行政業務等,同時也有許多的考試和報告等著受訓的學員[12];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考試院才會發「考試及格證書」,到這裡,才算是完成整個考試程序!接著,合格的司法官們就會被分發到法院(當法官)或檢察署(當檢察官),開始為我國司法付出一己之力[13]

(四)從候補、試署到實任法官、檢察官

即便經過分發進入法院、檢察署,也不代表可以直接單槍匹馬的上法庭進行實質審判,或立刻辦理偵查、公訴等檢察官事務!司法官必須經過候補5年、試署1年的考核程序[14],成績審查及格後,才能被派任為「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不及格的則會被解職淘汰[15]

二、律師、學者轉任司法官

除了透過考試擔任司法官外,為避免錄取人員過於年輕、缺乏社會歷練或欠缺同理心[16],司法院於近年來開放了「轉任」司法官的方式。

如果曾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者,可以透過司法院的公開甄試,於通過筆試和口試後轉任法官[17];至於律師執業6年以上[18],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6年以上的法學者[19],也可以申請轉任司法官[20]

註腳

  1.   依據法官法第2條第1項,廣義的「法官」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法院法官」與「各法院法官」,但本文所稱「法官」是以「各法院法官」為主,先與讀者說明。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不管是想成為法官或檢察官,都需要先通過考試,及格後經過受訓,再以結訓分數進行分發,此時才會真正決定要成為法官或檢察官。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3條第1項:「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律師考試的詳細說明,可參閱: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1項:「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條第2項:「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5條:「
    I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II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九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國文(作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III 本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
    IV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8.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8條第2項:「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二十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9.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
    I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10.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6條:「本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一百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
  1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9條:「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1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0條:「
    I 司法官訓練期間定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下列三個階段實施。每期始業、結業日期,應於開始前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一、第一階段:學員先行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與各類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二階段: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後,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第三階段: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及分科教育等。
    II 前項訓練為性質特殊之司法官養成教育,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
    III 第一項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IV 增減或變更。教學參訪、有關品德學識培養之各種項目及康樂活動等,於訓練期間內酌定時間配合進行。」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2條:「
    I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II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6條:「
    I 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II 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
  1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10條:「
    I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II 前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III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14.   就像醫學系學生除了國考,也要經過見習醫師(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等各種階段。
  15.   法官法第9條第1、2、7項:「
    I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II 具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
    VII 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司法院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法官法第88條第1至5項:「
    I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任用為檢察官者,為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
    II 具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二年。
    III 具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一年。
    IV 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經遴選者,為候補、試署、實任檢察官。
    V 對於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法務部送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16.   法官法修法附帶決議(2011/6/14):「一、有鑒於現行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以修畢法律系課程參加考試為主,錄取人員大多過於年輕、缺乏社會歷練與欠缺同理心,常遭受社會批評為『娃娃法官』與『恐龍法官』,為改善此一情形,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進行,凡具備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者,得參加由考選部舉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依其志願參加由考試院與司法院或考試院與法務部分別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進入第二階段遴選,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證明有效期間為五年,第二階段應考資格之學歷條件、論文著作、發明與應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等條件,遴選組織、遴選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與司法院、考試院與法務部分別研擬之……。」參閱立法院(2011),《立法院公報》,第100卷第49期,頁2229。
  17.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9條第2項:「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0條第1項:「前條公開甄試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
  18.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9條第1項:「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法官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五、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19.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第14條:「
    I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II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III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法官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20.   要注意的是,執行業務期間達3至6年的律師,只能依法轉任「法官」,不能轉任為「檢察官」,必須等執業滿6年後才有轉任檢察官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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