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警察喬裝成客人破獲色情按摩店,這種調查方式在法律上有什麼根據嗎? 誘捕偵查 陷害教唆 釣魚偵查 證據能力 檢警偵查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許書瑶(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6-04-01 最後更新於 2026-04-01 A為某舒壓會館的老闆,B是在會館受僱的按摩小姐。有一天,警察C接獲線報,得知會館有提供性交易,就喬裝成客人到會館消費,恰好由B替C服務。按摩到一半C詢問會館可不可以加價,升級為性按摩服務,B點頭表示可以。當B將C褲子下拉至C膝蓋處時,C立即表明身分是警察,同時出示警察證,對B開了新臺幣1萬元罰單,並當場把A帶回警察局。A想罵髒話,阿剛才不是警察自己先問可不可以加價性按摩的嗎? 警察這樣合法嗎? 一、什麼是誘捕偵查? 誘捕偵查,指的是檢警機關為了達成偵查犯罪的目的,在隱匿他們真實身分或運用線民的情況下,引起原本並沒有犯罪想法的人,產生想犯罪的念頭;或配合本來就有想犯罪意思的人,等到這個人做出符合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並在犯罪結果發生前或後馬上表明身分,將這個人逮捕或處罰的行為[1]。 由上面的說明可知,誘捕偵查主要是依行為人在檢警機關為誘捕偵查前,是否已經具有想犯罪的意思,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2]: (一)陷害教唆 行為人本來沒有想犯罪的意思,但因檢警機關用給予利益或施加壓力等手段,促使行為人決定犯罪,檢警機關等行為人著手犯罪後,再加以處罰或逮捕[3](實務上稱這種偵查方式為「犯意誘發型」)。像是警察以高額金錢作為交換條件,不斷誘惑原本已經洗手不幹的D幫忙調取毒品,使D最後因無法忍耐金錢誘惑而幫警察調貨,D在交付毒品時被當場逮捕。 (二)釣魚偵查 行為人本來就有想犯罪的意思,檢警機關只是用設計或引誘的方式,配合行為人犯案,來取得行為人犯罪的證據[4](實務上稱這種偵查方式為「機會提供型」)。例如E在網路上刊登詐騙投資廣告,警察假裝為投資人,申請加入投資群組,並報名群組內的投資座談會,然後在座談會中一舉將E逮捕。 二、誘捕偵查合法嗎?有法律的根據嗎? 需要看這個誘捕偵查是屬於陷害教唆或釣魚偵查來決定是不是合法,簡單說明如下: (一) 在陷害教唆,由於行為人本來沒有想犯罪的意思,是偵查機關引誘行為人實施犯罪。儘管目的是為了追查犯罪,但這個手段已經違反憲法對行為人基本人權的保障,而且手段也超過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因此陷害教唆的偵查方式是違法的,用這個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也無法在法庭上被使用[5]。 (二) 在釣魚偵查,由於行為人本來就有犯罪的意思,目前實務一般認為檢警機關使用釣魚偵查,還沒有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產生威脅,在維護公眾不受犯罪侵擾的目的下,必要時可以使用釣魚偵查的辦案方式,也因此用釣魚偵查取得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可以在法庭上被使用[6]。 至於實務上使用釣魚偵查是不是有法律根據?學者則見仁見智,有認為刑事訴訟法中偵查的相關規定已經為它提供合理的依據;但也有認為為保障人民的權益,釣魚偵查應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才適當[7]。 三、明明是B小姐提供性服務,為什麼是A老闆被帶回警局? 依據現行法的規定,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會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被開單、處以罰鍰[8](是一種行政罰),還不會違反刑法規定,所以不會被警察帶走。但是A老闆如果藉此營利,A會成為刑法上媒介性交易的人[9],警察可以依法逮捕A[10]。 四、結論 單從本案例的資訊,可能難以判斷B是否原本就有想提供性按摩服務的意思,畢竟B的主觀意思是藏在B的心中,從外觀有時確實難以判斷,這也是目前實務經常遇到的困難。因此這時C的偵查方法究竟是一種不合法的陷害教唆,或是合法的釣魚偵查,可能還會需要參考其他事實後才能共同認定,而這也正是部分學者認為誘捕偵查應該要有比現在更明確法律根據的重要理由。 延伸閱讀 朱石炎(2025),《什麼是特殊強制處分?簡介刑事訴訟法的新型態科技偵查手段》。 蔡文元(2024),《警察在人民車輛上裝設GPS偵查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