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除了表達意見還可以做什麼?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簡介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A和B是兄妹,A長期罹患精神疾病,認為B對自己不尊重,而且覺得就是因為B,所以自己的人生才不順利。某一天A跑到B上班的地方要找B,雖然B當時不在辦公室,A卻沒有善罷甘休的意思,反而拿刀刺了在旁的同事C與D,導致C和D頸動脈大量出血,經過醫生搶救之後救回D,但C不幸離世。這個案子經過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在開庭時,被害的B、C、D或他們的家人,有沒有機會參與審理的過程呢[1]

  1.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一、什麼是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

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一般是由法院、檢察官和被告組成三角關係,主要是為了確定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被害人雖然是犯罪直接的相關人士(也就是被害),在過去卻很少有機會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1]。雖然法院應在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2],但為了讓被害人更了解訴訟經過,除了表達意見,還有進一步參與訴訟的權限,以維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和正義,所以現在的刑事審判,在一定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參與訴訟程序。那什麼是「一定的情況」呢?

(一)被害人或家屬記得在二審言詞辯論前聲請

當一個刑事訴訟是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也就是不是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自己有行為能力,可以自己向法院請求參與訴訟,如果是被害人自己沒辦法參與的情形,例如被害人已經死亡,這時候可以由他的家屬向法院請求參與訴訟[3]

被害人要參與訴訟程序,首先要先寫好書狀向法院聲請,法院在收到聲請之後,會決定是不是要讓被害人參與訴訟,只要是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4]

(二)較嚴重的特定犯罪類型才可以聲請

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都可以聲請參與審判,只有犯罪行為侵害人性尊嚴相對較為嚴重的犯罪類型,被害人才可以聲請參與審判程序,例如:牽涉到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與性自主法益的情況,被害人或其家屬才可以聲請參與審判程序[5]

二、被害人除了表達意見還可以做什麼?

在這整個參與訴訟的程序中,被害人可以選任訴訟參與代理人幫忙打理一切[6],如果是請律師幫忙,被害人除了可以在法庭上表達意見之外,還可以透過律師進行閱卷[7],知道整個案件有什麼證據,或是被告跟證人在偵訊時、審判時到底講了什麼話,是不是偏離事實。當法官在調查證據的時候,被害人也可以針對每一個證據表達自己的意見[8],在決定被告的刑期多少時,法官也會先讓被害人提出看法[9],再由法官綜合考量一切作出最後的決定。

在本案例中,A原本要殺害B,但C和D無故遭受波及,甚至C還不幸過世,所以在這個案件裡,B、C、D都是被害人,而且因為是殺人案件,同時殺人案件也是公訴案件,且牽涉到侵害被害人的生命和身體法益,所以B、C、D都符合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的資格。但由於C已經死亡,沒辦法以被害人的身分親自參與訴訟程序,這時候C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程序。

三、結論

案例中的B、C、D,身為殺人案件的被害者,如果想要參與A的審判程序,可以由B、C的家屬和D,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聲請,經過法院准許之後,就可以參與訴訟。一旦獲得參與訴訟的資格,就有機會閱讀卷宗,了解每個證據與證詞,在法庭上也可以針對這些證據表達被害人的意見,當A被判有罪後,也可以針對A的刑度表示想法。因此,藉由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不僅讓被害人成為刑事訴訟的主體之一,同時也維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和正義。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