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文章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被害人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不服,應該怎麼辦? 緩起訴 再議 自訴 不起訴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 李庭歡(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2025-08-01 A女與B男認識但不熟。一天B男巧遇A女,表示自己最近受神明托夢,取得明牌,如果A女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可以幫A女購買彩券。A女信以為真,立刻付了B男3萬元。但經過了1個月,A女遲遲沒有收到進一步消息,也聯繫不上B男,A女這時才發覺自己可能是上當受騙了,於是A女向警察局報案提告。案件經過警察及檢察機關偵辦一段時間後,由於詐騙的金額小,且B男是初犯,也有犯罪悔意,於是檢察官作了「緩起訴處分」,但A女認為這樣沒有為自己伸張正義,心中很不服氣,請問這時A女可以怎麼辦? 一、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一)不起訴處分有2種 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認為被告不應該受到刑事訴追,作出對被告不提起公訴的決定。不起訴處分可以進一步分成「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前者是指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檢察官依法一定要作成不起訴處分,例如:被告已經死亡、犯罪嫌疑不足等情形[1];後者則是在被告的犯行輕微[2],或是被告犯多個罪名,其中一罪已經受重刑確定判決,如果再起訴其他刑度過低的罪名,即使被告受判決執行也沒有處罰的實益[3]等情形,這時法律賦予檢察官具體裁量的空間,可以作成不起訴處分。 (二)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作成 一般來說,我國的刑事訴訟流程可以分成兩個階段,也就是檢調機關的偵查階段和法院的審理階段。偵查階段主要是由警察、調查局、檢察機關進行犯罪調查,除非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決定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起訴訟 (也就是「自訴」),否則案件是否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原則上是由檢察官決定。 檢察官完成犯罪調查之後,如果認為罪證完備,就會提起公訴[4];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可能會決定不對被告提起訴訟,這個決定就是常聽到的「不起訴處分」[5]。如果檢察官作成的是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刑事訴訟程序就會終結。 二、什麼是緩起訴處分? 除了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檢察官完成犯罪偵查,也可以選擇作成「緩起訴處分」。當被告涉嫌的犯罪不是比較嚴重的犯罪,不追訴對公共利益也不會產生太大影響時,檢察官可以決定在1到3年的期間內,暫緩對被告起訴[6],並且可以附上條件,要求被告在一定的時間內必須完成像是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賠錢給被害人等條件[7],以換取檢察官作成緩起訴決定的機會。如果被告沒有完成這些條件,檢察官可以撤銷原本的緩起訴處分,重新對被告起訴[8]。 三、被害人提告卻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服可以怎麼作? 不管是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它們的共通點是檢察官永遠或暫時不會對被告起訴,這時被害人可能會不服氣。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提告[9](下稱告訴人)後,卻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可以依序用以下兩種方式救濟[10]: (一)再議 不服的告訴人首先可以考慮在收到處分書的10日內,用書狀說明理由向檢察官提出「再議」。簡單來說,再議是一個檢察機關的內部審查機制,由原來作成處分的檢察官,先對自己作成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進行第一次的自我審查,如果原檢察官仍然維持自己的決定,下一步再由他的上級長官進行第二次審查[11]。 1. 原檢察官先審核 一般來說,原來的檢察官會先審查自己作成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果認為告訴人的再議有道理,就會自行撤銷原先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重新偵查或對被告起訴[12]。如果檢察官認為告訴人的再議不合理,就會將相關卷證資料送交給他的上級長官,由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判斷這個案件是否應該起訴[13]。 2. 上級長官再審核 上級長官重新評估後,如果認為告訴人的再議不合理,應駁回告訴人的再議聲請。如果認為告訴人的再議有道理,應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偵查,或命令原先檢察署的檢察官繼續偵查或者對被告起訴[14]。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告訴人可以提再議,檢察官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則必須依職權提再議:如果檢察官對於比較嚴重的犯罪,以犯罪嫌疑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或作緩起訴處分但沒有可以聲請再議的人時,原檢察官就要依職權提再議,將案件直接送請上級長官審查[15]。 因此透過再議制度,案件有可能重新作成起訴處分。 (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16] 如果告訴人有聲請再議,經過上面兩次的內部審查後,仍然被駁回,在檢察體系之外,還有一個救濟管道,就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簡單來說,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是由對於再議被駁回不服的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的10日內,委任律師用書狀說明理由向法院提出聲請[17]。如果法院認為告訴人的聲請沒道理,應駁回告訴人的聲請;但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聲請有道理,並作出准許提起自訴的決定後,告訴人可以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期間內自行對被告提起自訴[18],不受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的限制。 因此透過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案件有可能獲得機會由告訴人自己擔任控訴的一方,對被告起訴,由自己來替自己伸張正義。 四、結論 本案A女如果提告後不服檢察官所作的緩起訴處分,可以先向地檢署原先作成處分的檢察官提出再議聲請,透過再議制度,案件仍有可能作成起訴處分。如果經過兩次檢察機關的內部審查後,再議聲請仍然被駁回,A女可以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透過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案件有可能獲得機會由A女自己擔任控訴的一方,對被告起訴。 延伸閱讀 喬正一(2022),《什麼是緩起訴?緩起訴與緩刑的差異?》。 李佳珣(2025),《對不起訴處分提再議卻遭駁回,告訴人還能怎麼作呢?該如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