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訴處分提再議卻遭駁回,告訴人還能怎麼作呢?該如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文:李佳珣(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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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信任久違聯繫的朋友B的多金人設,及B所描述的投資機會「將手頭現金匯入B指定的公司帳戶,就可以於一年後獲取15%報酬,也就是投資保證連本帶利於一年後取回本金及報酬。」A聽聞後心動不已且信任B,決定將帳戶內的一筆30萬元款項匯入該指定帳戶。

豈料1年將至,當A詢問B該筆30萬元及報酬金額時,卻只接到B推諉公司已經倒閉及無力還款的說詞,A認為自己遭到B詐欺,但自行提起刑事告訴後,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投資本來就有風險,該筆款項應該是民事糾紛,A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為由,對B作出不起訴處分。A不服不起訴處分,再向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聲請,也被高檢署以相同理由駁回處分。A還能怎麼做?

如案例中的A,在提出刑事告訴卻收到不起訴處分,而有所不服時,該怎麼救濟呢?本文將簡介告訴人向檢察機關再議後[1],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流程,供讀者參考。

一、A應委任律師在時間內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由於法律上規定此時需要委任律師,而本案例中A手邊還沒有任何偵查案卷,所以A應盡可能將曾經經歷過的警詢、偵查中所提供給警察、檢察官的說明、資料,連同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再議駁回處分書提供給受任律師,讓律師可以在有限的時間,也就是於A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遞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2]

因為要委任律師,所以聲請狀同時會附上委任狀,委任狀可以請法院收文處蓋收文戳章。同時A可以請律師一併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閱卷[3],了解警、偵卷內相關事證。

二、聲請閱卷、補充聲請理由的注意事項

在遞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閱卷聲請狀後,要記得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查詢案號,以明瞭閱卷的進度。然而,實務作業上由於法院仍須行文向地檢署聲請調卷,且卷宗大多因為已經結案歸檔,而讓調取時間更為冗長,建議可以與律師討論,用向法院遞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時,所一併檢附的委任狀(已經蓋有法院的收文戳章)影本,附在閱卷聲請狀後面,讓律師可以直接向地檢署聲請閱卷。

如此一來,就可以較為快速地取得警、偵卷證資料,A就可以有更充裕的時間與律師討論及補充理由。

三、如法院准許,A可以在期間內提起自訴

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A所提出的主張不合法或者無理由,就會駁回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但若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則會做出准許在相當期限內提起自訴的裁定[4]

這時候,A就要接著對案件被告提起自訴[5]。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A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自訴,A之後就不能再提自訴了[6]

延伸閱讀

黃于玉(2022),《什麼是公訴?什麼是自訴?》。

黃于玉(2022),《提訴訟時,選擇公訴或自訴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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