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在上一篇我們分別說明了「裁決的申請」以及「誰可以申請裁決」,接下來的這一篇內容,跟大家說明「初步審查」、「調查」、「詢問及裁決」程序[1]:(見圖1)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1項[2]、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4條[3]以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2點、第5點至第6點的規定[4],勞動部收到申請人遞交申請書起7天內,需要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裁決委員2到4名組成審查小組,在7天內研擬初步審查意見書,提交給常務、主任裁決委員,然後將通過的初步審查意見書送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審議。
如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經過審查並作出受理的決定,主任裁決委員可以指派原審查小組或其他審查小組繼續進行調查程序,審查過程中裁決委員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當事人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說明。
申請人如果是依據工會法成立的工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為了確認申請人到底是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或者是聯合組織[5],會確認申請人有沒有提出工會登記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如果工會沒有提出會限期要求提出,逾期沒有提出導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不能確認時,委員會可以作出不受理的決定[6]。
另外,按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第1項[7]、第44條第6項[8]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5條規定[9],當發生:
如果這些屬於不能補正的事項,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可以作出不受理的決定,申請人要特別的留意。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完成初步審查並決定受理後,裁決委員需充分調查事實以及必要的證據,來了解整個申請案件的事實及勞資脈絡,進行調查會議時,裁決委員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用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提出說明,而且基於調查證據的必要,裁決委員可以在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10]。
另外,召開調查庭時,裁決委員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否則可能會被處罰鍰[11];除此之外,當事人在調查程序中也可以自行陳述意見及詢問他方當事人,陳述的人需要確保說明及書面資料的真實性,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也不能拒絕說明[12]。
為了呈現事件的完整以及真實性,方便委員下判斷,裁決委員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調查必要的證據,並且考量資訊不對等及完備自己主張事項等等因素,裁決委員也可以要求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間內提出證據;另外,裁決調查期間相當緊湊,如當事人經裁決委員會合法通知而沒有到場時,裁決委員認為適當,還是可以進行調查程序後完成調查報告[13]。
裁決委員於完成調查報告後7日內,主任裁決委員應召開裁決委員會[14],審理事項則大概跟調查階段雷同[15];為了避免遺漏,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詢問程序終結後,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可以聽取出席詢問程序裁決委員的意見,再開詢問程序或調查程序[16]。
最後裁決委員會需要在召開裁決委員會起30日內,經過裁決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裁決決定[17],勞動部應於裁決作成20日內,將法院核定的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1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