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不是被害當事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刊登:2019-09-12・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A與B發生口角,A一生氣拿美工刀刺傷B的手臂,幸只有皮肉傷。B因考量A為其鄰居,故不計較。但B之妻C,卻對A相當不滿,而至警察局提出告訴(圖1)。則C的告訴是否會有效開啟刑事訴訟程序?

圖1案例關係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 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本文

一、是否透過告訴開啟刑事訴訟程序——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在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些犯罪,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會在刑法分則各章的最後一條規定哪一條是告訴乃論,必須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請求開啟訴訟程序,這稱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罪[1]、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2]等。而如果不需要先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開啟訴訟程序,就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圖1 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圖2 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
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二、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告訴(見圖2)

(一)告訴

告訴,只要表示「想起訴、追究」的意思為就可以,不需要明確說出是何項罪名[3]

(二)告訴權人

告訴權人指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包括:

  1. 犯罪被害人[4]

  2. 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起告訴[5]。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要不要提出告訴,和被害人本人要不要提起訴訟無關;

  3. 如果被害人死亡,可以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

  4. 換句話說,如果不是以上這3類人,就無法提出告訴。

(三)告訴人

具有告訴權人,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示要追究犯罪,就成為告訴人[6]。一旦成為告訴人,就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權利:

  1.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告訴人可以「證據有可能遭湮滅」,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等保全證據的手段[7]

  2. 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檢察官對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接受處分書後,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檢察長聲請再議[8]。若再議不成,也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9]

  3. 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告訴人可以在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10]。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不過如果代理人不是律師,在審判中不可以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4. 請求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11]

(四)告訴期間

1. 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限制

因為有人提出告訴才可能開啟訴訟程序,所以法條規定,從「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確實知道誰是犯人」開始,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12]

2. 超過告訴期間

如果超過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因逾越告訴期間,就算犯罪事實已經證明,檢察官仍應為不起訴處分[13],若檢察官未察覺而起訴,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14]

3. 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期間限制

因為檢察官對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案件,不需要有人提告訴就可以直接準備進入訴訟程序,所以就沒有告訴期間限制的問題。

4. 法無所依的保留法律追訴權

(1)一般,常會聽到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詞,這不是法律用語。
(2)因對於犯罪追訴的權力專屬於檢察官,且涉及公益,法律不可能允許被害人可為自由處分,甚至可暫時保留。
(3)又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要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進入訴訟程序,自然沒有保不保留的問題。至於告訴乃論之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這期間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更不是被害人可以說保留就保留。反而因被害人宣稱對外保留,就可證明知悉犯人為何人,告訴期間也因此起算。

三、C的告訴有無合法性

(一)A成立普通傷害罪[15]

  1. A以刀刺傷B,成立故意普通傷害罪[16]

  2. 故意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17]

(二)B、C皆有告訴權

  1. B為被害人,當然具有告訴權。

  2. C為被害人的配偶,亦具有告訴權。

(三)C告訴有合法性

  1. 雖然B不欲提告訴,但C的告訴權具有獨立性,不受B的影響。

  2. 故C未得B之同意,自行提起告訴,具有合法性,準備開啟訴訟程序。

註腳

  1.   刑法第277條第287條
  2.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第314條
  3.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 1281 號刑事判決
  4.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5.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6.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7.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1項:「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8.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9.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10.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
    I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II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11.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12.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13.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
  14.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15.   傷害罪的詳細介紹可參考:吳景欽(2018),《什麼構成傷害?》。
  16.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7.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person
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4-12 06:57:53
所以即使犯罪被害人是未成年,也是有權提出告訴嗎?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2-05 11:54:39
請問,如果是非告訴乃論譬如竊盜罪,A偷竊B物品,B朋友C不滿,C是否能向警局報案A偷竊B物品?謝謝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3-10-10 23:39:23
未成年人應該是由法代提出
person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10-11 09:25:09
未成年的被害人只要有意思能力,就可以自行提出刑事告訴喔(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29號刑事判例)。
至於法定代理人則是另外有獨立告訴權,也就是即使未成年人沒有獨立提告,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自行提告。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3-10-11 09:32:33
如果只是朋友不能提告訴,必須是法代或配偶
person
鄭秀龍(進階會員) 2024-03-08 01:17:31
Very good for me.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4-03-08 01:20:32
我希望能夠好好的研讀法律知識。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