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要先繳錢?訴訟費用如何計算?傳證人來開庭也要付費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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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起訴,請求B返還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的借款,需要繳納多少裁判費?若A是請求返還500萬元,裁判費會有不同嗎

二、C起訴,請求法院讓他與D離婚,需要繳納多少裁判費?

一、前言

進行一場官司,需要投入許多人力來審理、調查,因此,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想進行訴訟就必須繳交一些相關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等,而這些費用就統稱為「訴訟費用」[1]

不過,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因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私人糾紛,而是要追訴犯罪、維持社會秩序,具有公益性質,所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2]。但因為民事訴訟較為常見,以下就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為主軸來介紹。

二、訴訟費用的內涵

「訴訟費用」是由裁判費,以及法律規定進行訴訟行為所需要的費用組合而成[3],所以訴訟費用是一個集合體的總稱,其內涵還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見圖1)

圖1 訴訟費用的內涵||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訴訟費用的內涵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三、裁判費

(一)意義

「裁判費」是最基本的費用,每個案件都一定要繳納,而且是起訴時就要繳(所以是起訴的原告要先墊付),如果沒繳的話,法院通常會發裁定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間內補繳,補繳完成才能進行後續程序;如果法院要求補繳費,原告卻逾期不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4]

雖然起訴時是先由提告的原告繳納裁判費,但裁判費實際上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5],所以假若判決結果是被告敗訴,原告就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裁判費[6]

(二)計算方式

法院既然要收取裁判費,就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收費標準。

但在此之前,我們必須先判斷「訴訟的類型」是什麼,才能知道要套用哪一套標準。判斷方式主要是依照「是否屬於財產糾紛」來分類。

1. 因為財產權糾紛而起訴(財產權上之請求)

如果是因為財產權的糾紛而提起訴訟[7]的話,則裁判費的計算是以「訴訟標的價額」為依據,大約是訴訟標的價額的1%再多一點,所以當訴訟標的價額越高,裁判費就會越高。

在案例一中,A請求B返還5萬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的一律收1,000元,所以A起訴時必須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但假若A是請求B返還500萬元,因為裁判費是500萬元的1%再多一點,所以裁判費就會提高至5萬500元。

裁判費的計算乍看之下好像很複雜,但不用擔心,司法院網站有「民事裁判費試算表」的計算程式,只要輸入訴訟標的價額,就能輕鬆算出起訴、上訴的正確裁判費。

2. 不是因為財產權糾紛而起訴(非因財產權之請求)

如果不是因為財產權糾紛而起訴[8]的話,則裁判費就統一收3,000元。

在案例二中,C是請求離婚,離婚並不是財產權的糾紛,因此起訴的話裁判費就是3,000元[9]

3. 同時包含「財產權上之請求」與「非因財產權之請求」

若一個起訴的案件中同時包含「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情況,則裁判費會分別徵收[10](不會只收一部分)。

假設案例二的C除了請求離婚(非因財產權之請求)外,也提出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權上之請求),則「財產權上之請求」部分算出一個金額後,還要再加上「非因財產權之請求」部分的3,000元,才會是裁判費的總額[11]。(見圖2)

圖2 裁判費數額計算示意圖||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2 裁判費數額計算示意圖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四、證人日旅費、鑑定費

(一)意義

證人日旅費或鑑定費,是裁判費以外比較常見的2種訴訟費用,但並不是每個案件都一定會有,要看具體個案中有沒有傳喚證人或聲請鑑定,如果都沒有傳證人或鑑定,就不會有這些費用。

那這兩項費用要由誰繳納?理論上也是先由聲請的一方墊付。例如,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表示有看到他借錢給被告、被告當面點交現金等事實,那就必須由原告先支付證人日旅費[12]。又例如,被告要聲請鑑定房屋漏水的原因,此時就是由被告先支付鑑定費[13]。但不論誰先墊付,最後勝訴的人都可以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該部分費用。

(二)計算方式

鑑定費用的價額,是由鑑定機關決定,不同的鑑定機關會有各自的收費方式。但證人日旅費的部分有標準計算方式,原則上證人只要出庭就會有500元的日費[14],至於往返法院的旅費,則是依證人所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市內的公車、捷運,長途的臺鐵、高鐵、客運等),採實報實銷[15]

五、律師費

在民事訴訟程序[16]的一、二審中,因為沒有「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所以當事人要不要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都是視自己意願和經濟能力而定,因此,在一、二審時,原則上不能請求敗訴的一方負擔自己的律師費[17]

不過因為民事第三審有「強制律師代理」[18],也就是立法者要求上訴第三審的當事人都必須委任律師,即使自己不想請律師也不行,所以就第三審的律師費用,是可以請求敗訴的一方付的[19]

六、訴訟救助

不論是原告或被告,都有可能因為生活困難而付不出裁判費,但訴訟權又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20]明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人[21],如果不是「顯然沒有勝訴的可能」[22],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要注意的是,訴訟救助只是一種「暫時性」的協助,如果最後敗訴、或有其他依法仍須負擔訴訟費用的情形,還是要繳納訴訟費用[23]

七、退費機制

因為訴訟程序耗時又費力,所以為了鼓勵當事人自行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第83條[24]、第84條[25]和第420條之1[26]分別規定,撤回起訴或和解、調解成立的話,都可以退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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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21 16:07:43
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


一、

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

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

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

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


會這樣問的原因

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

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

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

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

此時就可以申請



二、

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



三、

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

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

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



以上幾個問題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person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4-22 08:50:48
您好:

一、
如果已繳納裁判費,在訴訟過程中才聲請訴訟救助者,必須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否則不會准予訴訟救助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66號民事裁定:「倘當事人在原審或前訴訟程序曾經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進行中或提起再審之訴時,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即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


二、
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訴訟救助,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三、
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只有第三審才有強制律師代理,所以一、二審不一定要委任律師,法院自然也不會幫忙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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