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4條:「
I 證人、鑑定人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II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III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IV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V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I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I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I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II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一、
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
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
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
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
會這樣問的原因
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
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
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
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
此時就可以申請
二、
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
三、
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
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
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
以上幾個問題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