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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人物誌專欄/職場霸凌:逆境中為自己發聲—專訪法律百科讀者小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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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5-04-30

法科人物誌專欄/職場霸凌:逆境中為自己發聲—專訪法律百科讀者小咪

刊登日期 2025-04-30

每個人的經歷都是一頁值得書寫的篇章。在法科人物誌「讀者故事」系列中,我們親身訪談讀者的真實經歷,或許是初探法律領域時的好奇,或許是參與司法程序的心路歷程與體悟。透過這些故事,讓我們看見法律與生活的多重面向,激發更多思考與理解。

你曾在工作場合遭遇過關係上的排擠、言語的傷害,或是肢體的侵犯嗎?每天上班,除了工作壓力,還要面對主管或同事不恰當的行為,那種恐懼、焦慮、無助與窒息感,一定很難受。

 

「其他同事沒有伸出援手,因為他們也不敢。」

 

這是小咪碩士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他是辦公室的新人,剛開始對工作細節還不熟悉,正在努力學習的他,卻被主管霸凌:「主管就羞辱我的學歷啊,然後對我人身攻擊,後來甚至有離譜的行為,他會把東西摔在我身上或地上。」

 

「其他同事沒有幫忙或說什麼?」

 

「他算是滿大的主管,很多人的工作都是他直接管轄的。」

沉默的目擊者──挺身而出需要勇氣

小咪曾考慮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在職場遭遇的霸凌事件討回公道,他上網搜尋相關法律知識:「我在法律百科網站看到一篇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的文章,除了透過司法訴訟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請求損害賠償外,也可以向政府申訴[1]。」小咪知道若要聘請律師、透過訴訟來維護權益,可能需要先支出一筆費用,而即使最後贏得民事訴訟,所獲得的賠償金額可能還比不上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花費,也擔心訴訟時間太冗長,最後他決定去勞工局進行申訴。

 

「調查的過程有同事被找去問話,他們會問其他同事有沒有看到某主管霸凌我,結果他們都說因為自己忙於工作,沒有注意到。」小咪覺得在職場中,每個人都有各自的壓力與顧慮,能顧好自己就是件不容易的事了,他能體諒為何同事沒有幫他:「或許他們也害怕吧?如果有人挺身而出,會不會下一個被霸凌的就是他了?」

 

經過勞動調解後,雖然小咪與公司都選擇終止勞動契約,但總讓人感到惋惜,因為小咪是承受著委屈離開公司。他的經歷就像一面鏡子,提醒我們不該對霸凌行為視而不見。此外,在蒐集證據、申訴的過程中,除了要具備基礎的法律知識外,有時候更需要勇氣。

勞動職場,處處都是法律

「真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我之所以會越來越了解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知識,都是因為雇主所『提供』的機會。」小咪離職後,很快找到新工作,沒想到在新公司又遇上另一個問題:「員工只要加班,加班時數就應該要算加班費或換成補休。但老闆卻將我們的加班時數,拿去補之前因為生意不好而要求我們提早下班的時間。我後來上網查詢勞基法的規定,才知道這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勞工在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原則上雇主應依法定標準給予勞工加班費[2];除非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的同意後,才能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補休的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而定,但補休的期限最晚不可以超過特別休假年度的最後一天,且不可以遞延;超過期限或契約中止時未休完的補休,雇主必須換算為勞工的加班費[3]

 

小咪的同事或許較缺乏法律意識,並未察覺到不合理之處,但是,有正義感的他認為默默承受並不是辦法:「雖然我不想再上勞工局了,真的很耗神,但私下和老闆談的話,也解決不了問題,所以只好再度向勞工局申訴,才能獲得應該有的保障。」由於勞雇之間的從屬關係,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而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雇主往往居於較為優勢的地位,當勞工朋友的權益受損時,經常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讓人不免感到無奈,但請記得,每一位努力工作的人,都值得擁有一個安全、公平的工作環境。

後記

與小咪閒聊的過程,發現他是個熱愛音樂、喜歡學習的女孩:「雖然有些人會說臺灣是『鬼島』,有些不守法的壞人,但我覺得臺灣是寶島,我們有很多好聽的音樂,我在學法律時都會聽五月天樂團的歌,那些旋律與歌詞有一種支持的力量。」

 

小咪也透露只要發現法律百科網站有新文章,就會點進去看,網站文章的白話文程度也都還能理解;他也會藉由法律百科的社群貼文,從新聞時事了解法律知識:「我應該比同齡人還要懂一些法律,其實人家說英文一定要學好,但我現在覺得學法律才比較重要,可以保護自己。」

  1.   關於遇到職場霸凌可以如何處理,詳細說明可參見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5),《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遇到職場霸凌,除了訴訟,還可以怎麼作?》。
  2.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I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II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詳細說明可參見法律百科文章:紀欣宜(2022),《加班費如何計算?》。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
    I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II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III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關於補休時數的處理方式,詳細說明可參見法律百科文章:葛百鈴(2022),《雇主可以要求補休替代加班費,而且期限內沒休完就視同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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