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同訴訟的類型之一,當好幾個人涉及到同一件爭議時,法律並不強制他們要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每個人都可以選擇各自單獨進行訴訟,也可以選擇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不過,一旦選擇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對所有一起參與訴訟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法院只能做出「一致的判決結果」,例如不能共同原告中,有的原告勝訴、有的原告敗訴,出現矛盾的結果[1]。
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2],A、B同為X公司的股東,二人都認為股東會決議的程序、內容違反法律與X公司章程,此時,A與B可以各自分別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也可以作為共同原告,一起將X公司列為被告,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若A與B選擇一同起訴,則法院就不能做出A勝訴、B敗訴這樣彼此矛盾的判決。
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相對的概念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