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1],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2]。
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3]。
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備位聲明則又稱為後位聲明。傳統上認為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必須不能併存、互斥,不過後來也有實務見解認為可以併存的聲明仍可以以先、備位來請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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