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以後覺得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了,而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撤回起訴必須在判決確定前,可以撤回起訴內容的一部份,也可以撤回全部[1];但如果民事訴訟程序已經進行言詞辯論了,原告要撤回起訴,則必須經過對方也就是被告的同意才行[2],不能單方面想撤回就撤回。
撤回起訴必須寫「民事撤回起訴狀」給法院[3],或在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並經記載在筆錄中[4]。
如果是在判決前撤回起訴的話,將來原告就同一件事情,仍是可以再次起訴的[5];但如果是在判決後才撤回起訴,將來原告就同一件事情,是不可以再次起訴的[6]。
如果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原告可以在撤回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的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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