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起訴

意義

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以後覺得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了,而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撤回起訴必須在判決確定前,可以撤回起訴內容的一部份,也可以撤回全部[1];但如果民事訴訟程序已經進行言詞辯論了,原告要撤回起訴,則必須經過對方也就是被告的同意才行[2],不能單方面想撤回就撤回。

方式

撤回起訴必須寫「民事撤回起訴狀」給法院[3],或在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並經記載在筆錄[4]

效果

如果是在判決前撤回起訴的話,將來原告就同一件事情,仍是可以再次起訴的[5];但如果是在判決後才撤回起訴,將來原告就同一件事情,是不可以再次起訴的[6]

裁判費退還

如果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原告可以在撤回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的2/3[7]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2.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3.   司法院(2025),《民事撤回起訴狀》。
  4.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項、第3項:「
    II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III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5.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6.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7.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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