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證據是指人透過經驗、記憶所做出的陳述,而依此來做為證據。判斷一項證據是否為供述證據,需要有「知覺」、「記憶」、「表達」等要素。
因為供述證據的特性,而可能有陳述者加入自身主觀意見、記憶錯誤,導致可信度較低,甚至有造成誤判的危險,因此設有對證據能力的限制:
1. 被告的供述:適用自白法則[1],意思是被告的陳述必須出於自由意志(或稱作「任意性」),如果是用不正方法取得被告自白,將使自白失去任意性,該自白就應該被禁止使用。
2. 被告以外之人[2]的供述:適用傳聞法則,是指原則上應排除審判程序外的「傳聞證據」。
相對的概念為「非供述證據」。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