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會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沒有提出覆議,總統會在收到後的10日內公布法律,法律經過總統公布後才會生效[1]。 根據憲法規定,總統公布法律時,須由行政院長或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也就是在公布文件上簽名。此外,總統發布命令,也須經行政院長或及有關部門首長副署[2]。 在我國憲政史上,曾出現過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命令的案例。1991年,時任總統李登輝任命蔣仲苓為一級上將,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認為蔣仲苓不符升任資格,因而拒絕副署任免命令,最終李登輝收回命令[3]。 然而,行政院長是否有權拒絕副署三讀通過的法律,以及總統是否可以拒絕公布法律,進而使法律無法生效、施行,至今仍是憲法上的爭議問題,學界對此也有不同見解[4]。 延伸閱讀: 洪偉勝(2024),〈為憲政大亂鬥鳴槍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當代法律》,第35期,頁55-58。 楊舒婷(2024),《法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就生效了嗎?怎麼判斷增修的法律什麼時候生效?》。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