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而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1]

審計委員會的職權除了包含監察人原有的職權外[2],更加強調從公司內部進行監督,主要的工作重點包括為公司訂定有效且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為公司財務報表把關、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及為公司選任會計師等[3]

註腳

  1.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2.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3.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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