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署法官

法官的職務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三個階段[1]

以通過司法官考試[2],並經過司法官訓練且成績合格的人為例[3],初任時會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是5年,通過考核程序後才會升任為試署法官,試署法官再經過試署1年並通過考核後,才會正式成為受憲法保障[4]的實任法官[5]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5),《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

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

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下)──關於「檢察官」的任務》。

註腳

  1.   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I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三、各法院法官。
    II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3.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4.   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5.   法官法第9條第1項:「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第1、2項:「
    I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派充為法官、檢察官者,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間為五年。
    II前項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為試署法官、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第1項:「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官者,亦同。」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