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設立

指由發起人認購股份並完成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1]設立方式[2]

註腳

  1.   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2.   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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